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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2月19日更新)

2023-12-19 10:45:3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8,131.00 0.02

1.3.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538 云南白药 900 47,970.00 0.00

2 000423 东阿阿胶 600 29,436.00 0.00

3 000999 华润三九 500 25,060.00 0.00

4 002603 以岭药业 1,000 23,460.00 0.00

5 000623 吉林敖东 1,100 18,986.00 0.00

6 002317 众生药业 800 14,960.00 0.00

7 300026 红日药业 2,500 11,475.00 0.00

8 002424 贵州百灵 1,400 11,284.00 0.00

9 000650 仁和药业 1,400 10,010.00 0.00

10 002737 葵花药业 400 9,996.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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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9,120.00 0.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9,120.00 0.0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地方政府债 - -

10 其他 - -

11 合计 809,120.00 0.06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21 国开2303 8,000 809,120.00 0.06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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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8,595.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654,526.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43,121.82

1.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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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汇添富中证中药ETF联接(LOF)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92% 1.88% -7.84% 2.01% -0.08% -0.1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5.70% 1.19% 4.81% 1.20% 0.89% -0.01%

2022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2.67% 1.28% -3.42% 1.31% 0.75% -0.03%

汇添富中证中药ETF联接(LOF)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95% 1.88% -7.84% 2.01% -0.11% -0.1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5.38% 1.19% 4.81% 1.20% 0.57% -0.01%

2022年12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2.99% 1.28% -3.42% 1.31% 0.43%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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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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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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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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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股票期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则按目标ETF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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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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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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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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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某一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其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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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现

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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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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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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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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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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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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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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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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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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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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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

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

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等。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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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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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目标ETF及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可满足本基

金投资要求,且目标ETF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基金可通过

赎回目标ETF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本基金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

ETF获取流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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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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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无

法办理申购业务、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

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

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

操作风险、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

术风险等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或导致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或导致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指数化投资风险

①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

能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②标的指数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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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可能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停牌,在某些市场环境下,成份

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限,无

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以及跟踪误差扩大。

③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④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

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⑤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

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

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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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

(5)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6)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参考

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

等等。

(7)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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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

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

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②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③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各自

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8)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

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

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

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

能造成的损失。

(9)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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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险。

(10)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个股价格风险加大。同时,科创板股票可

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性、前景不确定、业绩

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

定价难度较大。考虑到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前五日无

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

标的,股票价格波动可能较其他板块更大。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数量较少,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或以

公允价格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机制比A股其他板块更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

本较高的风险。

④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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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

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

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

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

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

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

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

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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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

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

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

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

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1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

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

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

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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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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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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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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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

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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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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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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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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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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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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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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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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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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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ETF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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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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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

金进行合并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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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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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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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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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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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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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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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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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前述比例的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

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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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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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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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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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

益品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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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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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

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

方备忘录》。

19.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21.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

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

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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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2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

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9、18、24、2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4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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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监督内容进行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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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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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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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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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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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

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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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

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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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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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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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

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

条件、方式和内容。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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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

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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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2-22

2.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3-03-13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31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1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21

6.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21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31

8.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04

9.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12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11. 关于汇添富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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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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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一)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二)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的剩余证券,选取涉及中药生产与销售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

券纳入中药主题;

3、将2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的证券作为样本。

(三)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

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

二、标的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一)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

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

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二)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

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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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指数信息查询途径

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

/www.csindex.com.cn/)免费查询标的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

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临时变动、成份股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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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注

册的文件;

2、《汇添富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

金合同》;

3、《汇添富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

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