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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12-22 07:1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22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20368),原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 每笔500元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

  本基金已自2022年5月24日起,暂停个人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请查阅本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前述规定适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

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

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 )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全

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办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第十

四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六部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工作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约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

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

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

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须由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 应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

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