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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12-22 09:4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联系电话:021-68816880-6612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胡莲莲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08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85】

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8年9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止,

共募集3,180,077,343.3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1,953户。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渠道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

否开通场内销售渠道,具体的销售渠道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投资人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11月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11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将赎回款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

递减,具体如下:

业务类型 申购金额 费率

申购 申购金额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 ≤申购金额 0.3%

100万元 ≤ 申购金额 0.5%

申购金额 0.8%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手续费,即申购费率为0。

3、对持有期限低于30天的A类、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手续

费;份额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30天的A类、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手续费,

即赎回费率为0。赎回费率结构见下表: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7天以下 1.5%

7天(含)以上,30天以下 0.1%

30天(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赎回费

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以上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费用=5,000×0.80%/(1+0.80%)=39.68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397.45份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

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

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设投资者甲在持有15天后申请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假

设赎回申请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340元,则有:

赎回金额=10000×1.0340=10340元

赎回费=10000×1.0340×0.1%=10.34元

净赎回金额=10340-10.34=10329.66元

例二:假设投资者乙在持有2个月后申请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且假

设赎回申请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340元,则有:

赎回金额=10000×1.0340=10340元

赎回费=0元

净赎回金额=10340-0=1034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及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

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于2008年12月8日开始推出本基金C

类份额的转换业务,于2010年3月15日开始推出本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

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为了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

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积极发现中国固定收益工具丰富的投资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把握市

场创新品种带来的收益和低风险投资机会,通过组合投资来为基金持有人带来更

高的流动性和更稳健的回报,实现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类属配

置和现金管理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

增值。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

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

当延长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2、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

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

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

施的影响。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及各品种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

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

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

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

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

赎回净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

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

配置。

5、债券市场的无风险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和回购杠

杆策略,以实现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

6、创新产品价差收益

随着公司债等固定收益创新产品的发行启动,不仅为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提

供了新的工具,也为基金产品提供了创新发展的机遇。以公司债为例,从理论上

讲,公司债与国债之间的利差是产生超额收益的来源,这种利差主要用于补偿公

司债的违约损失,历史数据也表明公司债利差和公司违约率之间存在非常明显的

正相关关系,除此之外,税收、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是公司债利差的主要组成

部分。本基金将通过相关研究和分析,积极把握该类产品存在的超额收益和套利

机会。

7、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部分投资将以参与新股申购为主。实证研究表明,长期参与新

股投资,存在较显着的低风险超额收益机会。特别是在国内A股市场,新股发行

还是稀缺资源的背景下,新股申购和增发是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增强收益的良好

渠道。因此,本基金将运用精选策略,积极参与新股申购来取得较高的低风险收

益。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

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此外,还将充分发掘

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在相关

法律法规的允许前提下,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

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分析师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

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

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

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则应为信用级别评级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若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的条款,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7)、(8)、(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

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

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

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但必须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

报告。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2月20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31,704,245.36 96.84

其中:债券 231,704,245.36 96.8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61,169.35 2.99

7 其他资产 408,695.07 0.17

8 合计 239,274,109.7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096,361.64 5.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625,425.53 21.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97,469.95 8.68

4 企业债券 72,830,697.82 31.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61,220,602.85 26.43

7 可转债 34,931,157.52 15.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1,704,245.36 100.0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280285 22张江高科MTN001 300,000 30,642,000.00 13.23

2 188851 21兴杭02 200,000 20,666,290.41 8.92

3 102280358 22苏州高新MTN001 200,000 20,448,241.10 8.83

4 115041 23宁安01 200,000 20,417,091.51 8.81

5 137950 22东吴06 200,000 20,355,742.47 8.7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

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447.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79,187.6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9.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8,695.0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12 招路转债 1,914,367.81 0.83

2 110088 淮22转债 1,854,879.45 0.80

3 127050 麒麟转债 1,316,050.68 0.57

4 110053 苏银转债 1,310,319.18 0.57

5 127018 本钢转债 1,222,874.79 0.53

6 113061 拓普转债 1,190,873.34 0.51

7 127037 银轮转债 1,140,025.48 0.49

8 113063 赛轮转债 1,128,967.19 0.49

9 113043 财通转债 1,127,979.45 0.49

10 123107 温氏转债 952,442.74 0.41

11 123150 九强转债 945,013.42 0.41

12 110064 建工转债 918,966.49 0.40

13 128137 洁美转债 918,718.36 0.40

14 127017 万青转债 915,093.62 0.40

15 110061 川投转债 897,926.03 0.39

16 110089 兴发转债 782,599.04 0.34

17 123048 应急转债 758,307.64 0.33

18 127049 希望转2 737,788.13 0.32

19 113051 节能转债 729,024.82 0.31

20 123169 正海转债 727,780.60 0.31

21 110090 爱迪转债 715,643.84 0.31

22 113660 寿22转债 708,942.47 0.31

23 113621 彤程转债 695,217.81 0.30

24 128131 崇达转2 684,227.96 0.30

25 118003 华兴转债 663,326.71 0.29

26 123108 乐普转2 651,371.78 0.28

27 128101 联创转债 626,121.23 0.27

28 128141 旺能转债 623,556.16 0.27

29 113651 松霖转债 599,250.00 0.26

30 123085 万顺转2 581,000.16 0.25

31 113652 伟22转债 530,461.23 0.23

32 123132 回盛转债 524,443.73 0.23

33 113045 环旭转债 467,629.92 0.20

34 127043 川恒转债 370,446.55 0.16

35 127046 百润转债 345,011.59 0.15

36 113664 大元转债 319,327.23 0.14

37 113047 旗滨转债 307,886.35 0.13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6.45% 0.31% 3.10% 0.15% 3.35% 0.16%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5.83% 0.21% 5.88% 0.14% -11.71% 0.07%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8.96% 0.10% 3.52% 0.07% 5.44% 0.03%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1.29% 0.15% -1.07% 0.10% 2.36% 0.05%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3.19% 0.18% 10.82% 0.09% -7.63% 0.09%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0.61% 0.08% 8.74% 0.08% 1.87% 0.00%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92% 0.09% 2.00% 0.09% -0.08% 0.00%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00% 0.05% -0.34% 0.06% 3.34% -0.01%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6.75% 0.07% 8.85% 0.07% -2.10% 0.00%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0.08% 0.16% 4.96% 0.05% -4.88% 0.11%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88% 0.26% 3.05% 0.10% -0.17% 0.16%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29% 0.10% 5.65% 0.05% -2.36% 0.05%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74% 0.06% 3.49% 0.07% -1.75% -0.01%

2009年3月18日- 2023年9月30日 60.84% 0.16% 82.23% 0.09% -21.39% 0.07%

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10月24日-2008年12月31日 3.10% 0.23% 4.25% 0.25% -1.15% -0.02%

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4.56% 0.18% -1.40% 0.12% 5.96% 0.06%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6.26% 0.31% 3.10% 0.15% 3.16% 0.16%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6.21% 0.21% 5.88% 0.14% -12.09% 0.07%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8.70% 0.10% 3.52% 0.07% 5.18% 0.03%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0.93% 0.15% -1.07% 0.10% 2.00% 0.05%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77% 0.19% 10.82% 0.09% -8.05% 0.10%

2015年1 10.32% 0.08% 8.74% 0.08% 1.58% 0.00%

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63% 0.09% 2.00% 0.09% -0.37% 0.00%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66% 0.05% -0.34% 0.06% 3.00% -0.01%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6.47% 0.06% 8.85% 0.07% -2.38% -0.01%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0.17% 0.16% 4.96% 0.05% -4.79% 0.11%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53% 0.26% 3.05% 0.10% -0.52% 0.16%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29% 0.10% 5.65% 0.05% -2.36% 0.05%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42% 0.06% 3.49% 0.07% -2.07% -0.01%

2008年10月24日-2023年9月30日 60.52% 0.16% 87.95% 0.09% -27.43% 0.07%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A

(2009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

2.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C

(2008年10月24日至2023年9月30日)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

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一章(二)投资范围、(六)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第十一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十二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各类别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相同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A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即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

(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3)本基金赎回费收取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

金资产。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节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债券基金的风险不等同于货币市

场基金。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

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

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创新的固定收益产品,例如公司债券,信用风险

是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

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

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为了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上述非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可投资标的中,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

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

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

致部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

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将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

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

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

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

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注册资本: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以及权

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g、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h、本基金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则应为信用级别评级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l、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n、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o、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q、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g、h、o、p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

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

易日延长到3个月,但必须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

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

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二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子

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节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注册资本:200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第二十四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

第二十五节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八)《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