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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2023-12-22 09:54: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自2012年7月2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人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

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电话:021-38650975

传真:021-38650777-975

联系人: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级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销售方式或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设置四级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分别为A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C级基金份额、D级基金份额。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A级基金份额、B级基

金份额开通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C级基金份额、D级基金份额不开设场

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各级费率结构、各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

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C级基金份额 D级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的份额余额 1份 500万份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5% 0.0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级设置,或者停

止某级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各级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94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发行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和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五)募集期限: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起

开始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实

际募集期限为2004年11月26日至2004年12月24日。

(六)募集对象: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并免收认购手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

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三)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月4日生效。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6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6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4.本基金已于2005年1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5.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

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T+2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3日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

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A级、B级基金份额

(1)场外单次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之上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100

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

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2.对于C级和D级基金份额

仅开通场外申购和赎回,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6.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如果赎回、转

换后导致其份额余额低于1份的,投资者应一并全部赎回、转换,否则注册登记

系统可自动对剩余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与B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500万份(包含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之和低于500万份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级基金

份额。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C级、D级基金份额最低为0.01份。

本基金的C级、D级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原则上不收取赎回费。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

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

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

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未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00元+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

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30%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公告及备案手续。

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于2005年1月22日刊登公告,从2005年1月26日开始正式推出了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五、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

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T+2工作日起到其提出基

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拒绝或暂停接受转换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各级基金份额

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级基金份额

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

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基金份额的

升级和降级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但在赎

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

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

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根据海富通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如果注

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

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

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

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上述升降级规则仅适用A级、B级基金份额,本基金的C级、D级基金份额

不参与基金份额升降级。

五、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现金;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

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决定债券组合的剩余期限(长

/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

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分拆转换进程),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

根据债券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

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

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

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3.投资管理方法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

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其他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除第(1)、(4)、(14)、(15)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第(5)、(6)项规定的,应在新

修订的《监管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

例不符合新修订的《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监管办法》施行之日起

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监管

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已持有投资,如已经满足新修订的《监管办法》

的,则无半年或一年的调整期。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

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实际建仓期为2005年1月

4日至2005年4月4日。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2月

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来源于《海富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539,789,597.85 30.56

其中:债券 3,539,789,597.85 30.5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84,556,984.72 9.3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58,213,553.02 60.07

4 其他资产 1,170.00 0.00

5 合计 11,582,561,305.5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2.83

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84,254,616.54 3.4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

市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4.22 3.4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8.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3.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4.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50 3.43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2,541,789.36 2.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1,556,047.33 2.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1,556,047.33 2.4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0,920,206.01 1.88

6 中期票据 299,234,734.59 2.67

7 同业存单 2,455,536,820.56 21.94

8 其他 - -

9 合计 3,539,789,597.85 31.6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202 21国开02 2,500,000 256,220,280.66 2.29

2 012382030 23越秀集团SCP007 1,400,000 140,805,532.02 1.26

3 220023 22附息国债23 1,200,000 121,882,772.11 1.09

4 102002301 20赣高速MTN004 1,100,000 113,333,392.44 1.01

5 239941 23贴现国债41 1,100,000 109,431,976.81 0.98

6 101801227 18京国资MTN004 1,000,000 103,612,618.83 0.93

7 112303172 23农业银行CD172 1,000,000 99,797,259.93 0.89

8 112303180 23农业银行CD180 1,000,000 99,757,217.17 0.89

9 112303182 23农业银行CD182 1,000,000 99,749,455.82 0.89

10 112385177 23重庆农村商行CD102 1,000,000 99,748,333.33 0.89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2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1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88%

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007年7月1日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收益。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

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9.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17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70.0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1、海富通货币基金A

阶段 净值收益率(1)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7.1.1-2017.12.31 3.7816% 0.0009% 1.5000% 0.0000% 2.2816% 0.0009%

2018.1.1-2018.12.31 3.4328% 0.0017% 1.5000% 0.0000% 1.9328% 0.0017%

2019.1.1-2019.12.31 2.3821% 0.0008% 1.5000% 0.0000% 0.8821% 0.0008%

2020.1.1-2020.12.31 1.8863% 0.0010% 1.5041% 0.0000% 0.3822% 0.0010%

2021.1.1-2021.12.31 1.8740% 0.0004% 1.5000% 0.0000% 0.3740% 0.0004%

2022.1.1-2022.12.31 1.4476% 0.0014% 1.5000% 0.0000% -0.0524% 0.0014%

2005.1.4(基金合同生日)-2023.9.30 70.5920% 0.0057% 49.9674% 0.0021% 20.6246% 0.0036%

2、海富通货币基金B

阶段 净值收益率(1)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7.1.1-2017.12.31 4.0307% 0.0009% 1.5000% 0.0000% 2.5307% 0.0009%

2018.1.1-2018.12.31 3.6812% 0.0017% 1.5000% 0.0000% 2.1812% 0.0017%

2019.1.1-2019.12.31 2.6283% 0.0008% 1.5000% 0.0000% 1.1283% 0.0008%

2020.1.1-2020.12.31 2.1316% 0.0010% 1.5041% 0.0000% 0.6275% 0.0010%

2021.1.1-2021.12.31 2.1188% 0.0004% 1.5000% 0.0000% 0.6188% 0.0004%

2022.1.1-2022.12.31 1.6909% 0.0014% 1.5000% 0.0000% 0.1909% 0.0014%

2006.8.1-2023.9.30 71.5805% 0.0056% 45.8185% 0.0021% 25.7620% 0.0035%

3、海富通货币D:

阶段 净值收益率(1)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2023.3.24-2023.9.30 1.0016% 0.0021% 0.7616% 0.0000% 0.2400% 0.0021%

注:本基金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公告,自2019年5月21日起,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由按月结转份额改为按日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

对比图:

(2005年1月4日至2023年9月30日)

1、海富通货币A:

2、海富通货币B:

3、海富通货币D:

1、本基金合同于2005年1月4日生效,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3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

同第十五条(二)投资范围、(六)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2、自2023年3月24日(新增C级份额起始日)起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

C级份额未存在实际确认份额,因此无收益数据。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总

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

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

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小数点后第五位去尾的方式,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保

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各级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各

级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

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当进行收益结转时,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保持不变;若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

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

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基金万份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其中:Ri

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率等依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九节的相关规定。

(2)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自2006年8月1日起实行销售服务费

分级的收费方式。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C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25%,D级

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转换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转换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概述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规定》、《编报规则第5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募集情况;

(7)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澄清公告;

(15)清算报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七、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最近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没有业绩基准高的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五、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六、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

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标的均为

流动性相对较好的金融工具,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

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

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

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30%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

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

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八、其他风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如投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不可抗拒力风险等等。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

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

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

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基金清算组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

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1.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

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有

关规定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6.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或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

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

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15年以上;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按照规定召集或配合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或投资策略;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

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

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不含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b)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基金合同第十一节

第(一)款规定的事由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

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

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煳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决。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现金;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其他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除第1)、4)、14)、15)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流动

性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流

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

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

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流

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

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信托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

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

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信托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

押式回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3.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3.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4.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1.00元。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最近一日的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各级基金

份额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4.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

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子

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

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6)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备

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批准后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