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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12-28 06:08:13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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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23 年 7 月 6 日证监许可【2023】1484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投资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

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

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

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本

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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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

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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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2

十、基金的投资.............................................................................................................................44

十一、基金的财产.........................................................................................................................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七、风险揭示.............................................................................................................................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4

二十三、备查文件.........................................................................................................................8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9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126

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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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

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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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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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8、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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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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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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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

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

信证券总经理,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信里昂(即 CLSA B.V. 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赛

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石投资董事长,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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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

员会委员、公司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

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夏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

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学

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主

持工作)。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跨级主管、B角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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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曾

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

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

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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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

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鲁亚运先生,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

经理。2020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

月1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6月10日起任职)、华夏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6月1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9日起任职)、华夏国证疫苗与生物

科技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6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石化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14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石化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起任职)、战略新兴成指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起任职)、战略新兴成

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

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浙江国

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起任职)、华

夏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6日起任职)、华夏中证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8日起任职)、华夏中

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10日起

任职)。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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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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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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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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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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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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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6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

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南

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市。

目前注册资本为 100.07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员工总数超 13000 人。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2014 年 12 月,南京银行获得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

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

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

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金托管、QDII 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托管规模达 2.24

万亿。

2、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 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八个内设部

门,其中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

不少于 8 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均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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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验。

3、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用

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托管业务,且与本

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南京

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南京银行资产托

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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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网下

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

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示。发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届时的规定为

准。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后续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21-6841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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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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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7 月 6 日证监许可【2023】1484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示。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

认购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

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

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

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含)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发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遵循其各自规定。如果在此期间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五)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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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公

告、基金管理人官网相关公示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发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投资者

可登录查询。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0.8%,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80%

50 万份以上(含 50 万份)-100 万份以下 0.50%

100 万份以上(含 100 万份) 每笔 1,00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

的认购费用/佣金。

(十)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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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全指可选消费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含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相关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单一账

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

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元

即该投资者若通过该发售机构认购本基金10,000份,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一共可以

得到10,000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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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

手续。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4年1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含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遵循其规定执行。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二: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加上募

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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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资金。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

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认购

款项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

准。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

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2024年1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含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遵循其规定执行。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应以A股账户认购。用以认购

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后续相关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

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股票认购,

遵守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

务。

5、特殊情形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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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

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

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

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基金募集成立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

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

将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i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

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

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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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n

j

j j

q Cash p q w p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

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j j

p q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

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

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基金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其标的

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

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

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

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

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认购佣金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以

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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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

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

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

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0%=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

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0.80%/1.00=1,900.00份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00=237,500.00份。

9、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

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股票在

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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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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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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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或者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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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

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5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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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

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

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

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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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100 %

×

i ×

1

申 购基 金份 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第 只替代 证券数量 该 证券参考价格

n

i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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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折

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

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

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

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

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

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

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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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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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

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T 日)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

20**年*月*日(T-1 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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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20**年*月*日(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20**年*月*日(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

申购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

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

X X X X X X X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相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业务。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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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3、5-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相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业务。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不当或未能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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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

相关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及规则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

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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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

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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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

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及业务规则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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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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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

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

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的合理原因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

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此基础上,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

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

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重点选择有

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

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

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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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

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

益。

8、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融入资金满

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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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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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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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

成份股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

https://www.csindex.com.cn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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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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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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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金融

衍生品、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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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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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

保估值的公允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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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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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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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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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

价之比减去 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的差

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

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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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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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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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的募集”中“(九)认购费用”以及“(十一)网上现金认购”、“(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相关规

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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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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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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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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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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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2)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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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等。

1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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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7、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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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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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投资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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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

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

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投资目标的风险。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

常进行。

9、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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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存在

IOPV 不予发布的风险。IOPV 与实际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

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该风险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从而导

致申购失败。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

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

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4、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

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

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

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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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5、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小于

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

时间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实际卖出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低

的位置或处于最低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

自主决定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

理人可能不买入或不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

实现、申购赎回轧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或卖出的其他情形。

1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

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7、衍生品投资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

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

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

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

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

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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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1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

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

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有可能行使

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

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

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

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可能发生违约从而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1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收回出借证券、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

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20、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1、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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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

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特别地,对于 ETF 申购时可以现金

替代的科创板股票,基金管理人买入被替代的证券价格波动幅度可能相应增加。

2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数合作机构及其他

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3、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

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4、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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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2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

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

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26、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地以合理成本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

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

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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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②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27、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28、套利风险

实际的基金份额净值与IOPV、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均可能存在差异,并且由于证券市场

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须自行

承担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

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

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

响。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或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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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全面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

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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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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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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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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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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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二)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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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和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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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

2、《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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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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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

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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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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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0573.191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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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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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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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根据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购、申购,并及时履行因认购、申购可能产生

的减持规定相关义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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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

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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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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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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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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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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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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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经

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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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券商佣金、融资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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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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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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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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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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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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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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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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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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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0573.191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非成份股(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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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

除外。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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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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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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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托管人对于管理人开展的投资禁止行为,事前无法知晓并监督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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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

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专门

的技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

范和控制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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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财产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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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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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给予必要的配合,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基金托管人配合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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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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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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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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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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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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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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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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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调

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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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中证全指一级行业优选指数系列从中证一级行业中选取符合一定流动性与市值筛选条

件的上市公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一级行业内较具代表性与可投资性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

体表现。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全指可选消费指数

指数简称:全指可选

英文名称:CSI All Share Consumer Discretionary Index

英文简称:All Share Consumer Discretionary

指数代码:000989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三、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

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依次剔除行业内全部证券成交金额排名后 10%

的证券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行业内全部证券 70%以后的证券,剔除过程中优先确保剩余

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将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 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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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6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

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

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当中证全指指数调整样本时,中证全指行业指数样本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在样本公司有

特殊事件发生,导致其行业归属发生变更时,将对中证全指行业指数样本进行相应调整。当

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

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