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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12-29 06:26:01

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基金信息披露--------------------------------------------------24

十一、基金费用----------------------------------------------------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8

十五、禁止行为----------------------------------------------------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1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31

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

二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5]13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与《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2)、(16)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

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为确保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存款行不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

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汇款账户信息等

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等。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

均应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合理方式事先达成一致,以确认其合法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

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

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扫描件或

传真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或用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对于指令发送人员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

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

何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2个工作小时

的执行指令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

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指令要素不全或

含义模煳、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或责任,基金托管人概不承担。对基金管理人

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

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

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于变更通知当日通过

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后

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晚于授权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的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

授权通知修改的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

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则对于在

变更通知生效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

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约定、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

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托管人

原因的情况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

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

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

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场内交易由证券/期货经纪机构作为

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

负责结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

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

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

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

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15:00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

合,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

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发送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6:00之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10: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得

出当日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单位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

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

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

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红利再

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三)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

守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

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银

行费用以及证券账户等开户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

出具指令。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

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章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托管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

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为《金信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