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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12-30 08:04:10

关于变更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反映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月2日起,变更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方案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80%×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二、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 70%的市值,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

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以 80%的沪深 300 指数和 20%的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

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服务行业的股票。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成份股由主要消费行业股票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组成,反映沪深 A 股

市场中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对消费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

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

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

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4年1月2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