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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3号)

2023-12-30 10:26:2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28,974.00 1.1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138,858.00 2.32

S 综合 - -

合计 75,666,881.25 17.3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港股通投资股票,无相关投资政策。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009 安科生物 559,300 5,565,035.00 1.27

2 300832 新产业 87,600 5,564,352.00 1.27

3 300144 宋城演艺 428,900 5,241,158.00 1.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00146 汤臣倍健 275,100 5,224,149.00 1.19

5 300124 汇川技术 78,000 5,186,220.00 1.19

6 300274 阳光电源 57,700 5,164,727.00 1.18

7 300001 特锐德 281,800 5,148,486.00 1.18

8 300070 碧水源 999,800 5,128,974.00 1.17

9 300861 美畅股份 121,900 5,071,040.00 1.16

10 300118 东方日升 264,900 5,043,696.00 1.1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770,809.44 5.6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1,888,847.13 16.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02,435,797.62 92.0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14,449.32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309,903.51 114.1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103119 21常交通MTN003 400,000 41,748,710.14 9.55

2 102102228 21张家公资MTN002 300,000 31,116,106.85 7.12

3 102102234 21新静安MTN002 300,000 31,092,401.10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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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101975 21南航股MTN002 300,000 30,147,078.69 6.89

5 175645 21天风01 250,000 25,684,054.80 5.8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无。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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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78.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709,424.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60.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719,964.3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60 湘佳转债 214,449.32 0.0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8.9-2017.12.31 -0.38% 0.11% -0.32% 0.08% -0.06% 0.03%

2018.1.1-2018.12.31 4.84% 0.11% 1.51% 0.14% 3.33% -0.03%

2019.1.1-2019.12.31 7.02% 0.19% 4.53% 0.12% 2.49% 0.07%

2020.1.1-2020.12.31 9.82% 0.35% 2.62% 0.14% 7.20% 0.21%

2021.1.1-2021.12.31 6.46% 0.38% 1.50% 0.13% 4.96% 0.25%

2022.1.1-2022.12.31 -5.65% 0.34% -1.78% 0.13% -3.87% 0.21%

2023.1.1-2023.9.30 -3.88% 0.27% 0.68% 0.08% -4.57%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8.51% 0.28% 8.93% 0.12% 9.58% 0.16%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8.9-2017.12.31 -0.52% 0.11% -0.32% 0.08% -0.20% 0.03%

2018.1.1-2018.12.31 4.48% 0.11% 1.51% 0.14% 2.97% -0.03%

2019.1.1-2019.12.31 7.27% 0.19% 4.53% 0.12% 2.74% 0.07%

2020.1.1-2020.12.31 9.43% 0.35% 2.62% 0.14% 6.81% 0.21%

2021.1.1-2021.12.31 6.10% 0.38% 1.50% 0.13% 4.60% 0.25%

2022.1.1-2022.12.31 -5.98% 0.34% -1.78% 0.13% -4.20% 0.21%

2023.1.1-2023.9.30 -4.14% 0.27% 0.68% 0.08% -4.83% 0.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6.68% 0.28% 8.93% 0.12% 7.75% 0.16%

注: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1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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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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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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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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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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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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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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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35%。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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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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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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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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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更新招募说明书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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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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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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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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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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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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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

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

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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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

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

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

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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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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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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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

率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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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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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

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

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

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

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2)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

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

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

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3)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

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⑦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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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

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⑧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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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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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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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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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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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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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

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

打印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投资者定期发送。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956026/400-

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投资者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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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

(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

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国内免长途话

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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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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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如下公告:

关于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21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23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23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23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博时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29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3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月19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月19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银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2月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利得基金、新浪仓石、同花顺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13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植基金、普益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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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18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2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2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2日

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7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30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3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度小满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14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20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20日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5月8日

关于增加“中信同业+”金融服务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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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公告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6月26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5日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行E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17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6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9日

关于增加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25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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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0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1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1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1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2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2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2日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13日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19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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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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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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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更新招募说明书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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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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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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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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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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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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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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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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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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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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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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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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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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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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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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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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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家债券、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央行票据、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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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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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12)、(18)、(19)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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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

易名单,如一方有名单变更,则应及时发送对方。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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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

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

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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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

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

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

限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

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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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

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

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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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违规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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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

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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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

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

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

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

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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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原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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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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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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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

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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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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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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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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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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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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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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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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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