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3号)

2023-12-30 10:26:3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500万≤M</td>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天≤Y 0.75%

30天≤Y 0.50%

1年≤Y 0.30%

2年≤Y 0%

其中,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

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为0.4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40%)=996,015.94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6,015.94=3,984.06元

申购份额=996,015.94/1.0500=948,586.61份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75%=82.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82.50=10,91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个工作日闭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自2016年11月21日起开通中银证

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938)与本公司旗下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以下基金间的转换:中银证券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601)、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A类为003929,C类为003930)、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

类为003316,B类为003317)、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A类为003980,C类为003981)、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004807,C类为004808)、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005321)、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13,

C类为004914)、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005309)、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56,C类为

004957)、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611)、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571,C类为

005572)、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362,C类为

005363)、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54,C类为

004955)、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7023,C类为

007024)、中银证券安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8995,C类为

008996)、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A

类为008258,C类为008259)、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09728,C类为009729)、中银证券优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009640,C类为009641)、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A类为010170,C类为010171)、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A类为010892,C类为010893)、中银证券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A类为011448,C类为011449)、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代码:A类为012116,C类为012117)、中银证券

盈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1801,C类011802)、中银证券优势制

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1269,C类为011270)、中银证券安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2468,C类为012469)、中银证券安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373,C类为013374)、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755,C类为013756)、中银证券恒瑞9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929,C类为013930)、中银证券远见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4179,C类为014180)、中银证券成长领

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4395,C类为014396)、中银证券安瑞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4337,C类为014338)、中银证

券慧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类为016136,

C类为016137)、中银证券慧泽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代码:A类为016138,C类为016139)、中银证券慧泽平衡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类为016217,C类为016218)、中银证

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5429,C类为015430)、中

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7890,C类为

017891)、中银证券凌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17389,C类为017390)、中银证券安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18718,C类为018719)、中银证券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019098)。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为本公司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在本公司所管理的已开通转换业务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须同时代理转出和转入基金。

(4)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

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状态,

拟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拒绝

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

内,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基金转换申请,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

撤销。转出方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出方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

原则处理。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

则。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

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

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8)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

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

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

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9)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

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

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10)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

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转换费用的计算按单笔申请进行计算。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分别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

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

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后端收费

模式下,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原申购费

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

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

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

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

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760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135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

为:

转出金额=10000×1.0760=1076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760×0.5%=53.80元

转换金额=10760-53.8=10706.2元

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0/(1+0)=0元

转入金额=10706.2-0=10706.2元

转入份额=10706.2/1.0135=10563.59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假

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706.2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135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10563.59份。(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且转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

率。

(12)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

入基金份额赎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

用。

(13)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

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提

交的转换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

外,当日未确认的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本公司可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

转换转出申请

(1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销售机构受理投

资者转换申请的工作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

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1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名称以及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各代销机构

开通本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咨询有关

详情。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2016年11月21日起在各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把握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95%,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技术面等多方面因素,并通

过宏观经济研究,研判国内经济发展趋势,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

下,动态配置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主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1、基本面因素,包含国民生

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通货膨胀(紧缩)水

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出口总额、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2、政策面

因素,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

策、政府购买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务政策,制度改革、消费

革命、技术创新及行业促进等微观政策;3、市场面因素,包括市场参与者情

绪、融资余额变化、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P/E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

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等;4、技术面因素,包含超买超卖指标、能量指标、趋势指

标、震荡指标、反转指标等;5、健康产业的发展状况,包括健康产业政策变化

情况、新药研发创新状况、行业的增长变化情况等。

(二)个股优选策略

1、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证券主要包括传统医疗产业、健康管理与

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用品、

保健食品、健身产品、养老地产、医疗信息化等多个与健康、养老紧密相关的

生产和服务领域,包括:

(1)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医疗商业为主的传统医疗产业。

(2)以健康理疗、康复调理、生殖护理、美容化妆为主体的健康产业。

(3)以保健食品、功能性饮品、健康用品产销为主体的保健品产业。

(4)以个性化健康检测评估、咨询顾问、体育休闲、中介服务、保障促进

和养生文化机构等为主体的健康管理产业。

(5)以医药健康产品终端化为核心驱动而崛起的中转流通、专业物流配送

为主体的新型健康产业。

(6)以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临床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卫生信息化为主体的

医疗信息化产业。

(7)以满足老年人养老及配套需求而设计、开发的养老地产及医院建设等

相关的健康产业。

本基金所指的健康产业主题包括:1)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定义

的申万医药生物一级行业,包括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

器械和医疗服务6个二级子行业;2)当前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健

康产业的公司;3)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健康产业,且未来

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

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健康产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健康产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2、优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剔除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行业中不

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

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本基金的股票库。在股票库基

础上,将进行以下分析:

(1)定性分析。由于技术创新、经济政策等对各子领域及子领域下的个股

影响都有差异。本基金将结合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各子

领域所处的生命周期,积极配置因技术创新及行业政策受益较大的子领域。此

外,深入分析健康产业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前景及短期重大影响事

件,重点配置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处于技术变革节点的优质上市公司。

(2)定量分析。综合考察成长指标(未来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

润复合增长率等)、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

(PE、PB、PEG、PS等)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基金经理将结合以上分析方法,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衡风险收

益特征后,审慎精选,根据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二级

市场波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以健康产业主题相关债券为主线,在综合

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控制、期限

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

动性。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

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

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

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

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

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从其最新

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

定的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12)、(18)、(19)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50%*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从长期看,本基金股

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50%,债券资产的平均配置比例为50%。因此,业绩比较

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中证医药卫生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为反映沪深A股医药卫生行业的整

体表现,将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药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

综合反映了A股市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

很高的代表性。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9,390,437.30 85.71

其中:股票 249,390,437.30 85.7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05,679.32 2.61

其中:债券 7,605,679.32 2.6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531,807.05 10.84

8 其他资产 2,444,763.55 0.84

9 合计 290,972,687.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7,398,997.94 65.4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45,000.00 0.5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382,500.00 3.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2,000.00 0.2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96,300.00 0.7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602,573.20 10.18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893,066.16 11.7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9,390,437.30 91.99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港股通投资股票,无相关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062 迈威生物 650,000 16,035,500.00 5.92

2 688235 百济神州 98,000 13,842,500.00 5.11

3 600276 恒瑞医药 300,000 13,482,000.00 4.97

4 300049 福瑞股份 365,400 13,454,028.00 4.96

5 603259 药明康德 150,000 12,927,000.00 4.77

6 301239 普瑞眼科 99,912 11,732,666.16 4.33

7 002821 凯莱英 70,000 10,619,000.00 3.92

8 301267 华厦眼科 230,000 10,172,900.00 3.75

9 000516 国际医学 1,250,000 9,987,500.00 3.68

10 688266 泽璟制药 200,000 9,326,000.00 3.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605,679.32 2.8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05,679.32 2.8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60,000 6,082,576.44 2.24

2 019688 22国债23 15,000 1,523,102.88 0.5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以内,本基金持有的“迈威生物”的发行主体迈威(上

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生物”)于2023年8月3日受到

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120230606);经

查,迈威生物存在未报送2021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

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上海市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对其处以罚款1.6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以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537.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69,741.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61,484.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444,763.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9.7-2016.12.31 0.08% 0.26% -2.47% 0.37% 2.55% -0.12%

2017.1.1-2017.12.31 1.81% 0.51% 6.67% 0.39% -4.86% 0.12%

2018.1.1-2018.12.31 -22.81% 1.27% -9.42% 0.84% -13.39% 0.43%

2019.1.1-2019.12.31 25.63% 1.37% 17.57% 0.70% 8.06% 0.67%

2020.1.1-2020.12.31 62.95% 1.82% 25.89% 0.87% 37.06% 0.95%

2021.1.1-2021.12.31 38.00% 1.57% -2.80% 0.88% 40.80% 0.69%

2022.1.1-2022.12.31 8.70% 1.94% -9.53% 0.89% 18.23% 1.05%

2023.1.1-2023.9.30 -8.08% 1.24% -3.27% 0.54% -4.81% 0.7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22.02% 1.43% 18.63% 0.75% 103.39% 0.68%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5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7日生效。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

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3、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

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

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

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

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

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

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⑦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

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

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⑧其他风险

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

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

打印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956026/400-620-

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投资人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

(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3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月19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月19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银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2月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2月22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2月23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2月23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利得基金、新浪仓石、同花顺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13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植基金、普益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0日

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7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30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3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度小满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14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20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20日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5月8日

关于增加“中信同业+”金融服务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5月10日

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公告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6月26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5日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行E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17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2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2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2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2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6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9日

关于增加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25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13日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19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5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

规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95%,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

定的健康产业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12)、(18)、(19)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

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

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

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

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

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