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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申购费率、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05 07:24:52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对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同时调低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并根据前述调整相应修改《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7414,基金简称: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开A);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526,基金简称: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开C)。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1)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管理费年费率为0.60%,托管费年费率为0.1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设置如下:

持有时间(N)

N<7天

N≥7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数量限制、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可自2024年1月15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该类份额申购首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调低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原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300万

300万≤M<500万

M≥500万

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调整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即原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300万

300万≤M<500万

M≥500万

申购费率

0.40%

0.20%

0.1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说明

  根据前述调整安排,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予以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1-166-866)获取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5日

  附件1、《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基本情

原文条款

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安盈中

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

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后条款

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安盈中

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6、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的,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暂不得相互转换。如后续开通此项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

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

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

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纯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

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

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

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

币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

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

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

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

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

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

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A类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附件2、《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八、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十、基金信

息披露

十一、基金

费用

十一、基金

费用

十一、基金

费用

原文条款

内容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更新与复核的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纯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

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

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

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

本协议第八章第(七)条的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

币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

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折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A类基金份额免收申购

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

本协议第八章第(七)条的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

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