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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1-05 06:06:49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修订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费用......................................................................................................................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7

二十、其他事项......................................................................................................................48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行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

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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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4]871号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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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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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

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

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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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

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

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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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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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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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一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对方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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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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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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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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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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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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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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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

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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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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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

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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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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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发生超

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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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

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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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并确认资

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

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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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对于未准时划付

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

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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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4)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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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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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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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金额等),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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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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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复核、审查后,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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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A类基金份额免收申购

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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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等《基金合同》约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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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及本协议第八章第(七)条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基金披露信息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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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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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2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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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可按

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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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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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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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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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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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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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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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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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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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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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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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需要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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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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