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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08 07:17:50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月9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4年1月9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523),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6202),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一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1月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核

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核

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 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

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

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A类基金份额

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

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

超过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当日的其余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

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当日的其余赎回申请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基金管理人可对其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

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澎

注册资本:叁仟肆佰玖拾玖亿捌仟

叁佰零叁万肆仟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项、第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 十 五 部

分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

分配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六 部

分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

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 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

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澎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

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

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

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

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八、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

分配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一、基金

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十一、基金

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