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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1-08 09:55:4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8,639.35 0.03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90,000.00 0.2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5,155.6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467.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33,341,175.21 17.6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能源 1,361,600.00 0.18

15原材料 - -

20工业 1,936,000.00 0.26

25可选消费 6,325,750.00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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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主要消费 1,952,700.00 0.26

35医药卫生 - -

40金融 - -

45信息技术 - -

50通信服务 20,335,140.00 2.68

55公用事业 6,076,000.00 0.80

60房地产 2,040,000.00 0.27

合计 40,027,190.00 5.28

注:以上分类采用中证行业分类标准。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941 中国移动 300,000 13,539,000.00 1.79

2 601668 中国建筑 1,500,000 7,725,000.00 1.02

3 000002 万科A 427,300 7,618,759.00 1.01

4 000001 平安银行 600,000 7,104,000.00 0.94

5 600900 长江电力 300,000 6,822,000.00 0.90

6 600887 伊利股份 199,900 6,592,702.00 0.87

7 002493 荣盛石化 450,000 6,223,500.00 0.82

8 002241 歌尔股份 200,000 5,300,000.00 0.70

9 300122 智飞生物 60,000 5,185,800.00 0.68

10 688111 金山办公 25,369 5,101,959.59 0.67

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

股票分别披露。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3,463,174.24 29.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250,717.81 5.31

4 企业债券 244,459,966.02 32.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0,358,569.87 17.21

6 中期票据 101,977,320.55 13.4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3,997,355.09 13.7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4,256,385.77 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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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3309 18苏通01 500,000 51,598,205.48 6.81

2 102101011 21国家能源MTN001 500,000 51,254,520.55 6.77

3 102001239 20汇金MTN008A 500,000 50,722,800.00 6.70

4 042280296 22电网CP010 500,000 50,248,219.18 6.63

5 175099 20国君G5 400,000 40,696,767.12 5.3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

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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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会对上述证券继续保持跟踪研究。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346.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51,224.54

3 应收股利 109,624.67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234,196.1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5 18中油EB 39,032,252.88 5.15

2 110059 浦发转债 16,673,667.63 2.20

3 113021 中信转债 16,566,550.68 2.19

4 113042 上银转债 12,797,592.33 1.69

5 113052 兴业转债 8,249,144.28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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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0002 18中原EB 6,052,632.82 0.80

7 128138 侨银转债 4,625,514.47 0.6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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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据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2年9月30日。

1、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26% 0.31% -1.72% 0.26% 3.98% 0.05%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5.61% 0.29% 7.80% 0.24% 7.81% 0.05%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9.92% 0.27% 5.32% 0.27% 4.60% 0.0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87% 0.18% 0.87% 0.24% 6.00% -0.06%

2017年12月18日至2022年9月30日 35.26% 0.27% 8.32% 0.25% 26.94%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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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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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

[2017]13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

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

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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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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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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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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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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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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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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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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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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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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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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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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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0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场内、场外申购费率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场内、场外赎回费率均按持有时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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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

L≥18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

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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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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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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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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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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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

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

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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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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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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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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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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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

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

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

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

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

风险。

3、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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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包括A股市场,港股通机制下的港股市场,银行间和交

易所的债券市场等,从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标的都是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或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这些标的往往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具有活跃的交易特性、估值政策

清晰,因此,从投资标的的挑选上,流动性有一定的保障。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将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被受理,赎回金额以本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管理人确认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后,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可以适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

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按

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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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

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在赎回时需

支付短期赎回费等。

(5)定期开放运作模式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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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三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只能卖出基金份额

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如下风险:

(1)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

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

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

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

临价格下跌风险。

8、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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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9、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而存在杠杆效应,基金

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

方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

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在使用股指期货

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指数价差的波动影

响基金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时,旧合约的平仓价格

与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10、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财产可能因此

产生更大的波动,潜在损失可能被放大。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

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

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

将由基金承担。

(4)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每日无负债结算的制度。若行情朝相反的

方向发展,可导致基金的亏损放大,从而可能造成保证金不足,被要求追加保证

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其他风险。本基金使用国债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使用国债期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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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之间价差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效果的风险。在需要将国债期货合约展期时,由于旧合约的平仓价格与

新合约的开仓价格可能存在价差,本基金面临展期风险。

11、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等。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12、参与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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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将面临在锁定期限内资产不能变现的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股票投资需

采取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故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

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3、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

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股票退市的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

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板块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

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风险。

(4)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相似性,

因此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在市场表现不佳时可能对基金净值产

生不利影响。

14、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

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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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

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

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

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

影响。

2)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

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

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

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

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

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

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

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5)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

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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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

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

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2)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

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

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

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

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

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4)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

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15、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

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可能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交所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资质可能较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差。部分公司有规

模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高、受技术更新迭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

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因此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

较弱,业务收入的波动也较大。

(2)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北交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

则存在一定的差别,北交所股票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30%,可能导致北交所股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3)北交所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交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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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较少;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基金所持的北交所股票变现时可能面临较高的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所持北交所股

票流动性枯竭,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北交所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根据北交所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交所上市公

司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公司

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流动

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投资集中风险

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

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转板风险

基金所投资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

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

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

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16、本基金特有的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核心策略。在资产配置方面,本

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

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并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

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

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

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在个股选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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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

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

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

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

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然而上述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基础

之上,判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股票市

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本基金在各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

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跟踪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

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

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

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

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

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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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港股不能及时卖出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

易),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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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

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

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

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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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7、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8、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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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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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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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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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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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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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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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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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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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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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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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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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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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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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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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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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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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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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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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8、9、10、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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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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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b.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j.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k.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l.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n.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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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p.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q.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ii.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在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iv.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r.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ii.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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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iv.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v.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s.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

期限;

t.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u.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v.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w.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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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除第c、n、t、u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

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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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

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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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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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存款银行应按以上(1)的方式快

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

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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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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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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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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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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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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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也

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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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

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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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实证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因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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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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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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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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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或最后

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

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三)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五)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400920080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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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service@dfham.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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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介为中国证券报、公司官网(网址:www.dfham.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为本基金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13日的信息披

露文件:

序号 信息披露日 公告名称

1 2022年1月28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2 2022年1月28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 2022年3月2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4 2022年3月3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更正稿)

5 2022年3月4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6 2022年3月24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7 2022年3月31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8 2022年4月15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9 2022年4月22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10 2022年6月15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1 2022年6月23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2 2022年7月21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13 2022年8月31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14 2022年9月1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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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2年9月7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办理转换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规则的公告

16 2022年9月8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17 2022年10月26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18 2022年12月12日 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9 2023年1月4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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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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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