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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月8日更新)

2024-01-08 10:10:3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498,288.00 4.9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423,143.00 93.62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578 艾力斯 14,800 578,088.00 5.74

2 002270 华明装备 37,200 520,428.00 5.17

3 603688 石英股份 4,800 512,016.00 5.09

4 300866 安克创新 5,400 506,304.00 5.03

5 000526 学大教育 16,800 498,288.00 4.95

6 002154 报喜鸟 71,800 476,752.00 4.74

7 000541 佛山照明 85,100 474,007.00 4.71

8 301004 嘉益股份 10,500 473,235.00 4.70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601857 中国石油 59,100 471,618.00 4.69

10 603699 纽威股份 30,600 467,874.00 4.65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5,505.10 4.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5,505.10 4.03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4,000 405,505.10 4.03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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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30.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771.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601.48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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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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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1)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比较基准收益率(3)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1.4.1-2011.12.31 -25.49% 1.30% -19.92% 0.96% -5.57% 0.34%

2012.1.1-2012.12.31 -2.90% 1.39% 6.94% 0.96% -9.84% 0.43%

2013.1.1-2013.12.31 0.30% 1.38% -5.64% 1.05% 5.94% 0.33%

2014.1.1-2014.12.31 18.89% 1.31% 40.69% 0.91% -21.80% 0.40%

2015.1.1-2015.12.31 28.45% 3.25% 7.91% 1.86% 20.54% 1.39%

2016.1.1-2016.12.31 1.40% 2.13% -7.71% 1.05% 9.11% 1.08%

2017.1.1-2017.12.31 -5.88% 0.86% 15.93% 0.48% -21.81% 0.38%

2018.1.1-2018.12.31 -27.33% 1.20% -17.58% 1.00% -9.75% 0.20%

2019.1.1-2019.12.31 33.39% 1.06% 27.99% 0.93% 5.40%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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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20.12.31 25.78% 1.62% 21.29% 1.07% 4.49% 0.55%

2021.1.1-2021.12.31 -1.08% 0.84% -2.29% 0.88% 1.21% -0.04%

2022.1.1-2022.12.31 -30.86% 1.63% -15.67% 0.96% -15.19% 0.67%

2023.1.1-2023.9.30 -12.60% 0.96% -2.53% 0.65% -10.07% 0.31%

2011.4.1-2023.9.30 -22.91% 1.60% 34.88% 1.03% -57.79% 0.57%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2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10月1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华富量子生命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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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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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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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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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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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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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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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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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或将不同;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该日资产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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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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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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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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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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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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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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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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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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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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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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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

各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

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

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有

着极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

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

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

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以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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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

法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六)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灵活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在60%~95%

之间变动。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有

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股票配置比例

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量化策略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模型风险,数据风险。模型

风险主要指:当市场环境发生较大的结构性变化时,基于历史数据确定的核心

参数的预测性减弱,构建的投资组合无法在一定风险下,实现超额收益最大化。

量化投资模型需要基于对大量的数据进行搜集和处理工作,数据风险是指:当

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出现问题时,会对数量模型输出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一

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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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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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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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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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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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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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7997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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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

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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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日期 标题

2023-10-25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09-07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23-08-30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07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05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8-05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05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05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低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7-21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4-21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03-31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报告

2023-01-20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3-01-01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2-11-29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11-29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18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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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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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8日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

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

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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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

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5年5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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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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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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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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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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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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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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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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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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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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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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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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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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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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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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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

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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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

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5年5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产品,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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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5%-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4%;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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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0、15、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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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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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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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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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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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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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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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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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