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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1-10 07:25:14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月10日起增设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修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拟增设C类基金份额。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调整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已有的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信息如下所示:

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A类基金份额 003284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A

C类基金份额 019478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C

  (二)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份额)收费模式如下所示: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天) 赎回费率

N〈7日 1.5 %

7日≤N〈30日 0.5%

N≥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马琳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本公司官方微信平台一一中邮基金服务号

  (3)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4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9.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

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

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此外,《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的相应内容一并修订。

  三、重要提示

  1、本次拟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基金管理人同时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次修订后的内容自2024年1月10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之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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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