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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1-16 10:37:49

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一月

重要提示

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2017

年7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融通

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71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

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证券

借贷/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

止日为2024年1月16日,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本招募说明书中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3年7月19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本

招募说明书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6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五部分境外投资顾问......................................................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第九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6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人......................................................64

第二十部分境外托管人......................................................67

第二十一部分相关服务机构..................................................6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4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2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

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

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

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

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

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

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

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风险。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

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

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

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

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

国概念”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从拟投资市场上看,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法律体系健全、债券品种齐全、具有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流动性较高的离岸债券市场,

例如美国债券市场、香港债券市场以及亚洲债券市场等;从拟投资品种来看,本基金将主要

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中国概念”债券。利率债方面,在正常市场条件

下成交量大,交易对手众多,具有较好流动性;信用债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评级分

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

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

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用不同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本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②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④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⑤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⑦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④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在本基金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无法及时赎回基

金份额或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③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④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4)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2、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

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

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

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

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证券借贷/回购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

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

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8、交易结算风险。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

手的支付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

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技术系统运行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11、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QDII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市场。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来源于,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政

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

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

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

风险;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

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

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

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财

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嘉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

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

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

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

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

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

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

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

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

执行役员兼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首席信息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

部总经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

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券)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

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

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

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

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

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

监、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

基金北方机构部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

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

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年4月

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

委人事局(挂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

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

脑部业务主办、系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

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邱小乐女士,理学硕士,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9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任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26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由王浩宇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由王浩宇先生和成涛先生共同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由成涛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今,由邱小乐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

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王超先生,基金经理黄浩荣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陈瀛先生,基金经理邱小乐女士,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

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何天

翔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五部分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暂不设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增设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提供境

外证券投资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7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271号文准予募集。募

集期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2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234,719,075.8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86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7年12月4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将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

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

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本基金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A类、C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

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

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时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4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7日 1.50% 1.50%

7日≤N<1年 0.10% 0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为365日。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日,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178.70元。

2)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1.50%=1,819.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819.50=119,480.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9,480.50元。

注:由于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境

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外管局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12月4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

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1、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

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

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基金的托管费可

以部分作为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

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债券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中国概念”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资产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投资“中国概念”债券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国概念”债券,即按照彭博

定义,将国别风险(Country of Risk)定义为“中国”的债券,或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者:1)公司管理层所处地区为中国;2)公司主要上市地点为中国;3)公司主要收入构成

来自中国;4)公司财报货币币种为人民币;二是含有“中国概念”债券的基金,即以前述

“中国概念”债券为主要构成(占比最多)的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层面,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在微观层面,采取自下而上的证券

优选策略。整体看,将宏观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寻找海外上市中

国证券资产的价值洼地,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一)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Top-down)

构建全球宏观经济研究框架,研判中国概念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发展趋势,结合定

性与定量模型,在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宏观模型最大程度地优化

中国债券资产及现金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最大程度地优化不同行业资产的配置比例,以获

取超额收益。

综合考虑以下要素进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1、中国概念债券资产与其他资产类别所处价格周期、市场情绪、估值水平、动力趋势、

风险特征和投资前景等;

2、不同行业所处周期、增长驱动因素、增长质量和潜力、政策导向、所面临问题和挑

战等;

3、不同金融产品间的动态相关系数,尤其是在极端市场情况下的相关性分析;

4、不同金融产品的流动性状况;

5、其他影响资产配置的重要因素。

(二)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策略(Bottom-up)

无论外部宏观经济状况或行业发展趋势如何,选择证券资产时,着力专注于公司自身属

性,通过详尽、严谨的基本面分析,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盈利前景和风

险特征等因素,力图通过实地调研、与管理层沟通、深挖公司上下游状况、建立内部模型等

诸多方式,锁定具稳健且有充沛现金流的公司。

首先,通过以下理念执行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策略:

1、兼顾长期价值投资和当前主题趋势,动态调整证券资产投资池,做到覆盖广且重点

突出;

2、深挖公司治理状况、风险暴露点、公司盈利质量及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等定性属性,

对个券建立全方位综合打分体系,筛选基本面牢固的公司;

3、对公司营收盈利、现金流、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进行拆解,关注其趋势性变化,

与同业横向比较;

4、为重点公司及行业建立量化打分模型,利用5Cs框架识别信用风险突出的债券。5Cs

框架即特性(Character)、资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情况(Conditions)、抵押

品(Collateral);

5、通过重点关注两类错配发现价值:①公司信用风险基本面与现阶段市场估值的错配,

即买入公司信用风险基本面价值高于市场估值的个券,卖出信用风险基本面价值低于市场估

值的个券;②现阶段市场估值与潜在信用风险暴露的错配,即买入现阶段市场估值低于未来

潜在信用风险暴露的个券,卖出现阶段市场估值高于潜在信用风险暴露的个券;

6、其他影响个券表现的重要因素。

其次,以标普、穆迪对不同债券发行主体的评级框架为基础,搭建内部评级跟踪发行主

体:

1、定性方面,考虑国别特征、行业发展现状、行业政策特点、公司发展战略、投资并

购策略、流动性管理情况等;

2、定量方面,考虑收入规模、成本结构、利润率、利息覆盖率、收入负债比、资产负

债比率等,赋权重予每项指标,对发行主体进行全面打分。

综合定性和定量结果,确定发行主体内部评级,为投资提供指引。

再次,捕捉事件驱动性机会作为额外收益:

结合对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对债券条款与法律架构的精确把握以及对离岸债券市场

的持续跟踪,力争获得事件驱动交易机会的超额收益。

(三)运用多种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大前提,灵活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通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信用债策略、息差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和发行主体特征,对

债券价格变动和收益率曲线进行预测,动态调整债券组合。

除上述基本策略外,本基金将着重关注高息信用债及可转换债券,以提高综合收益。

(四)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基本面,包含资金流向等对海外市场上市公司进行初步判断。本基金

将自上而下地甄选行业,通过对行业政策、景气度、估值吸引力比较、市场预期、行业动量

指标等标准确定行业配置方案,再结合产业趋势以及公司发展前景自下而上进行布局,从公

司商业模式、产品创新及竞争力、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和区域分布等多维度进行考量,挖掘优

质企业。

2、基金投资策略

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由于份额固定,可直接体现投资管理人的持续管理能力。本基

金对封闭式基金的选择要素:(1)考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选择持续投资管理能力

卓越的基金,享受因其净值变化而导致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2)考察基金折价率的变动,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选择折价率高的基金,享受基金折价率向市场平均水平方向变动

带来的收益。

开放式基金:对债券型基金考察其久期配置和信用配置能力并判断其投资行为,根据各

指标贡献度综合基金排名,精选成立历史较长,规模大,品牌好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能力

优异的基金作为投资的对象,以争取获得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3、衍生品投资策略

金融衍生品建仓时间短、成本低、流动性较好且策略灵活,可用以有效管理基金整体流

动性和风险敞口。本基金主要将运用金融衍生品于以下方面:

(1)对冲基金整体风险敞口;

(2)提高基金运营效率,缩短减仓或变现窗口期;

(3)降低组合运营成本和流动性成本;

(4)其他有利于组合管理的考虑。

4、外汇投资策略

为满足基金建仓清算和赎回需要,本基金将根据不同货币资产的投资需求,通过外汇远

期合约进行长、短仓交易,最大化对冲非本币汇率风险并力争获取外汇投资回报,同时,通

过灵活选取对冲工具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汇转换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国概念”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0)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

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1)、(13)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若基金超过上述(3)-(8)、(10)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

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彭博巴克莱中资美元债指数(BloombergBarclaysAsia

Ex-Japan USD Credit China)收益率。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彭博巴克莱中资美元债指数涵盖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

所发行的大多数债券,根据市场情况每月重估调整,充分反映了海外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投

资特征,具有较好的参考性、客观性、实用性和透明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部分的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0,015,790.52 95.38

其中:债券 50,015,790.52 95.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7,917.61 2.93

8 其他资产 885,872.56 1.69

9 合计 52,439,580.69 100.00

2.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aa 5,779,364.30 11.11

A3 2,863,979.57 5.50

A- 4,985,490.28 9.58

A1 1,093,143.08 2.10

BBB 1,417,376.79 2.72

Baa1 2,939,310.92 5.65

Baa2 10,344,844.24 19.88

Baa3 9,708,451.20 18.66

Ba1 1,435,205.09 2.76

Ba3 1,255,919.91 2.41

BB 1,926,160.41 3.70

BB- 1,489,183.18 2.86

无评级 4,777,361.55 9.18

注:债券信用评级取自第三方评级机构的评级。未评级部分为国债以及第三方评级机构

未评级的债券。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US91282CGP05 T 4 02/29/28 4,335,480 4,355,846.79 8.37

2 XS2114327302 YWSOAO 4 02/18/25 4,335,480 4,269,007.48 8.20

3 XS2238812031 CMHI 3 1/2 PERP 3,612,900 3,616,412.53 6.95

4 019679 22国债14 3,300,000 3,359,330.38 6.46

5 XS2585576973 CICCHK 5.493 03/01/26 2,890,320 2,939,310.92 5.65

注:1、境外债券代码为ISIN码。

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6.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792,304.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3,568.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85,872.56

6.3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1月27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1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79% 0.04% -0.72% 0.27% 1.51% -0.23%

2018年度 9.07% 0.17% 4.66% 0.27% 4.41% -0.10%

2019年度 8.88% 0.17% 12.70% 0.21% -3.82% -0.04%

2020年度 2.95% 0.37% -0.19% 0.32% 3.14% 0.05%

2021年度 -5.96% 0.35% -8.71% 0.35% 2.75% 0.00%

2022年度 1.91% 0.39% -4.07% 0.47% 5.98% -0.08%

2023年上半年 1.52% 0.36% 5.56% 0.41% -4.04% -0.05%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本基金如果投资境外非上市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有关非上市证券托管等

相关事宜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

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

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

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本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4、本基金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如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

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Columbus,Ohio 43240,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New York,NY 10179-0001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2年12月31日):3.67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2年12月31日):1,203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2年12月31日):28.6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3.67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60个国家经

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

求,该公司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

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

领先地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28.6万亿美元(截至2022年12月

31日),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

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

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

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在

亚太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印度、

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0层(09)1002

邮编:100020

联系人:鲁婷

联系电话:(010)66190967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王诗期

联系电话:(021)38424888转4985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二)A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靠近2/10号线虹桥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3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4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5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63156532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电话:021-60608983

传真:021-60608950

联系人:黄子珈

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0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5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5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C馆5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13560729634

联系人:刘有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5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700

联系人:张政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5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82791065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7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7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郭杏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7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7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7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7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7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张雪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8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8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8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8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8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范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8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8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8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www.100bbx.com

(8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8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9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三)C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陈逦迤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

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

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

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

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

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

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

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中国概念”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资产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投资“中国概念”债券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国概念”债券,即按照彭博

定义,将国别风险(Country of Risk)定义为“中国”的债券,或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者:1)公司管理层所处地区为中国;2)公司主要上市地点为中国;3)公司主要收入构成

来自中国;4)公司财报货币币种为人民币;二是含有“中国概念”债券的基金,即以前述

“中国概念”债券为主要构成(占比最多)的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国概念”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0)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

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1)、(13)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若基金超过上述(3)-(8)、(10)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

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

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

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的资

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

易日闭市后,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

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

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本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享

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信

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APP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账单定制、手机短信

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自助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

询、资料修改、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等资讯服务。

四、自助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

公众号、官方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积分兑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电子邮件

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4、官方微信公众号“融通基金”:在线客服

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22-11-02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1-2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申购旗下基金的公告 2022-12-16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12-24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关于2023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2022-12-30

6 融通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01-07

7 融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融通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01-19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1-20

9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为销售平台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2-06

10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2-20

1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02-27

1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3-14

1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情况的公告 2023-04-14

14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4-18

15 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4-26

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4-28

1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4-28

注:披露方式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2、《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融通中国概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