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0.50%,(M-R-3.60%)}
注:
1)该封闭期内各类基金份额的期间年化收益率(M)=(该封闭期最后一日计提管
理费前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间的该类收
益分配金额)÷(该封闭期第一日日初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实际天数÷365)
2)R为加权平均后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N1 N2 N3 Ni
R=r1×+r2×+r3×+??+ri×
365 365 365 365
其中:r1、r2、r3……ri:各阶段适用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N1、N2、N3……Ni:执行不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的天数。
3)A类份额或C类份额基金管理费率的计算,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第四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4)本基金浮动管理费计提规则中特别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平滑保护机制,即
依照高分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依照低分
档期间年化收益率对应计提管理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益率。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50%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海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海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开放式基金
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海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海
十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海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
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海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海
十七、违约责任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本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
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就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违
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对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成本、费
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如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
向违约方追偿。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在内
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
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发生下列情况,本协议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
约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违约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海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海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基金管理
人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经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海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海
(本页无正文,为《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草案经证监会注册之后,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协议草案无异议,则本协议草
案作为正式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