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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1-24 06:08:24

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证监许可[2023]1659 号《关

于准予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该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

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0.5 年

和 3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样本选取方法如下:(1)债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2)

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3)上市地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4)托管余额/发行量:无限制、(5)债券剩余期限:0.5 年-3 年(包含

0.5 年和 3 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计算日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6)债券币种:

人民币、(7)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8)上市期限:无限制、(9)含权债:包

含含权债、(10)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

理的最优双边报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易所市场收

盘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的 具 体 编 制 方 案 详 见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网 址 :

http://yield.chinabond.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标的指数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成份券停牌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跟踪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

选成份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3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3

山西证券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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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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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

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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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管理

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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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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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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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8977 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有比例(%)

1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40,374,242 31.7700

2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37,034,516 9.3900

3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268,856 5.5500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61,006,577 1.7000

5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695,120 1.4400

6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8,394,643 1.3500

7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5,037,340 0.9800

8 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34,321,745 0.9600

9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17,860,000 0.5000

10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032,252 0.4700

注:截止到 2023.6.30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山西证券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

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0 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西证券”)获准设立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即“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证资管”),业务范围为证券业务(证券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管理

业务。山证资管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山西证券管理的所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1972 年 8 月出生,中共

党员,硕士学位,于1994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14年12月起担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自 2022 年 4

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副董事长,2022 年 9 月

起担任工会主席;2009 年 4 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0 年 4 月起

兼任上交所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债券发展委员会委员,2020 年 12 月起兼任山西省

证券业协会会长,2021 年 3 月起兼任深交所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21 年 5 月起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2021 年 9 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理事;2018 年 12 月受

聘为中共山西省委联系服务的高级专家。1994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期间曾任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监理、副经理、经理、证券业务部投资银

行部经理;2001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曾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长;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

王怡里先生,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

书,1973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02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0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0 年 12 月起

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自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

山西证券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责任公司董事,2020 年 3 月起兼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10

月起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 年 7 月起兼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9 年 1 月起兼任山西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2020 年 12 月起兼任山

西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2021 年 6 月起兼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 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2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行政保卫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曾任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13 年 6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曾

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华启富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 7 月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龙华启富(深

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证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鹏飞先生,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副总经理、

金融投资部总经理,1981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 2020 年 12 月起担

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9 年 12 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总

经理、职工董事,2022 年 9 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2

年 11 月起担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山西

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兼任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2021 年 5 月起兼任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8 月起兼任

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曾任山西金融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李小萍女士,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董事,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共

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于 2018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8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专职

党委副书记,自 201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工会主席,自 2020 年 12 月担任公司董事。

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3 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处主任科员;2003 年 3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曾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专职纪检员、纪委副书记、人

力资源部经理、纪检委员、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

总监;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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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兼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统战委员、工

会主席;2017 年 2 月到 2018 年 2 月期间曾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

主席。

周金晓先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和海外事业发展部部长,1973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 2022 年

7 月起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和海外事业发展部部长。自 2020 年 4

月起兼任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晋祠国宾馆

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5 月曾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投

资管理室主任,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1 月曾任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产

管理室主任,2009 年 2 月曾至 2018 年 11 月任太钢集团土耳其 KROM 公司财务总监,

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曾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曾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和经营财务部副

部长、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部长。

夏贵所先生,1963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18 年 8 月起担任本

公司董事。自 2010 年 6 月起兼任山西国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兼任山

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起兼任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3 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 7

月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至 2020 年 2 月

曾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晋

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务);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2 月曾任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8 月曾任山西国际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曾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8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曾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邢会强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1976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

位,于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 2007 年 7 月起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

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2017 年 10 月起

兼任先锋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 月起兼任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

所任兼职律师、资本市场部高级顾问,2020 年 12 月起兼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

会会长,2020 年 12 月起兼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 月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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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6 月曾在中国工

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朱祁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副教授,1975 年 11 月出生,博士

学位,于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复旦大学管理

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副教授。自 2019 年 8 月起兼任宁波人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 年 10 月起兼任上海复深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 年 9 月

至 2012 年 6 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

李海涛先生,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1969 年 2 月出生,博士学位,于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3 年 3 月起担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自 2012

年 12 月起兼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4 月起兼任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2 月起兼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6 月起兼任康桥悦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曾任康纳

尔大学 Johnson 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2005 年 6 月至 2013 年 2 月曾任密西根大

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教

授。

郭洁女士,华夏桥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75 年 8 月出生,

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于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华夏桥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 2020 年 3 月

起兼任山西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5 月起兼任晋城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7 年 12 月至 2005 年 6 月曾任大连中连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7 月曾任北京中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总经理;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曾任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理事会秘书、办公

室副主任及其子公司欣诺紧急救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曾任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 年 5 月至

2019 年 12 月曾任山西国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曾任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曾

任华夏桥水(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乔俊峰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工董事,1965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于 1994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自 2016 年 1 月起兼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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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2017 年 6 月起兼任本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21 年 10 月起兼任山证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董事长、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山西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1996 年 6 月至 2002 年 2 月期间曾任

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经理、证券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营业部监理、经理;2002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网络交易

部总经理、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智信网络董事长兼总经理(兼)、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曾任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董事、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格林大华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职工董事、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1966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

位,于 2019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1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1993 年 6 月至 1997 年 3 月期间曾任山西省审计厅中央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97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处副处长、资金部副主任、

公司副总经理、资金管理部经理(兼)、党委委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2016年6月期间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

本运营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曾任山西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山西省产权交

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

事;2010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监事。

郭志宏先生,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1966 年 5 月

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 2015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 2019 年 1 月起担

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 2021 年 7 月起兼任山西省

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会长。1983 年 6 月至 1996 年 5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沁源支行干事、

晋东南地区中心支行干事、长治分行干事、长子县支行副行长、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

长;1996 年 5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2002 年 9 月至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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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任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12 年 4 月历任长治市商业银

行副行长、行长;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

会主席;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奇旺先生,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963 年 3 月出生,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15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 2017 年 12 月起担任吕

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2007 年 5 月起兼任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

总会计师。1992 年 10 月至 2007 年 4 月曾任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王国峰先生,长治市财政保障中心主任,1964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

历,于 2022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长治市财政保障中心

主任。自 2017 年 10 月起担任长治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0

年 2 月进入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从事经济类工作;2005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曾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2015 年 4 月 3 日至

2015 年 9 月曾主持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2015 年 9 月

至 2019 年 5 月曾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曾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曾任长治市经

济建设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李国林先生,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1972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15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 2020 年 9 月起

担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自 2014 年 9 月起担任山

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 年 4 月至 2017 年 12 月曾历任山西省

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

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曾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

司(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9 月

至 2021 年 4 月曾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武爱东先生,1967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于 2020 年 12 月

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理事会副秘书长。1998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历任汾酒大厦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9 月曾任竹叶青酒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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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曾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曾

任四川天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6 月曾

任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曾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白景波先生,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1974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

2022 年 1 月起担任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曾任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运行处处长;2013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曾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曾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支部书记;2013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曾任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18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曾任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会计师;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5 月曾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

曾任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崔秋生先生,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室党支部书记、处长、

主任,1973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

2018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政策研究室党支部书记、处

长、主任。自 2019 年 5 月起兼任山西焦煤置业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4 月起兼任山

西洪洞华实热电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12 月起兼任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7 月起兼任山西国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3 月曾任山西焦化

焦化三厂精酚车间主任;2009 年 3 月至 2009 年 9 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三厂总工艺师;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1 月曾任山西焦化焦化五厂总工程师;2011 年 2 月至 2011 年

6 月曾任山西焦化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总调度长;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3 月曾任山

西焦化焦化厂副厂长;2013 年 3 月至 2017 年 9 月曾任山西焦化焦油加工厂党委书记、

厂长;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曾任山西焦化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胡朝晖先生,公司职工监事,1969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1992

年 12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02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1992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期间曾任山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经理、经营部经理、汾酒厂营业部经理、西

矿街营业部经理;2002 年 3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坞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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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西安高新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公司

监事会副主席;2011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曾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2014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曾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6 月

起在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负责内控管理工作。

刘文康先生,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71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于 1998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自 2016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起兼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2020 年 3 月起兼任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4

月期间任职于本公司投资研究部;2000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曾任公司太原解放

北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纪管理部副总经理、大同新建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司海红女士,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1978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于 2000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自 2021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0 年 8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任职

于本公司投资银行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

间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张红兵先生,公司职工监事、研究所副所长,1981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

士研究生学历,于 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自 2022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研究所副所长。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任职于本

公司研究所;2011 年 6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曾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所长助理(主

持工作)、副所长(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乔俊峰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汤建雄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68 年 12 月出生,中国民主同

盟盟员,本科学历,于 1996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1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 2009 年 4 月起兼任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2013 年 10 月起兼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10 月起兼任山证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监事、2021 年 11 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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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筹)监事会主席、2021 年 8 月起兼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22 年 1

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1996 年 12 月至 2001 年 9 月期

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期间曾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总监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 月曾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4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曾任公司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2011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曾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9 年 7 月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高晓峰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1975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17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7 年 6 月起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 年 6 月

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自 2022 年 1 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专

业委员会委员。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3 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太原特派办机构监管

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4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

构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期货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机构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上市处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

长(期间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挂职)。

韩丽萍女士,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74 年 6 月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于 1996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

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2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22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起兼任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董事;2022 年 1

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 年 4 月起兼任

山西省期货业协会副会长。2002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太原迎泽大街

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运营保障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监理,太原解放北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待遇)、总经理,太原解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原北城

分公司总经理、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2017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曾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财富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零售及互

金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刘润照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1974 年 4 月出生,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00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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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2022 年 5 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22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自 2021 年 8 月起兼任山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2022 年 11 月起兼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山证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经理;2022 年 1 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股

权与另类投资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 年 4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综合

管理部联络部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吕梁分公司兼离石滨河北西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并购融资部总监、并购融资部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2 年 8 月期间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江雷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1969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于 2021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1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 2021 年

8 月起兼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专职副董事长。1993 年 9 月至 2002 年 12 月期

间曾任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财务部会计、经理;2002 年 12 月至 2008 年 4 月期间曾

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财务部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曾任山西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投资部部门正职。

闫晓华女士,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助理,1971 年 10 月出

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于 1997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首席风

险官。2001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监、稽核考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合规

管理部总经理。

谢卫先生,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1972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于 1993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自 2021 年 8 月起兼任企业金融部总经理。2004

年 4 月至 2010 年 2 月期间曾任本公司运城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曾任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太原迎泽分公司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蓝烨女士,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3 月在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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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经理助理。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在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

2020 年 9 月加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 8 月

起任山西证券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起任山西证券裕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2月起任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蓝烨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经营决策委员会——公募固定收益委员会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娄伶俐,研究员;

刘凌云,基金经理;

郭 熠,私人财富部副总经理;

石 晋,研究所研究员;

彭敬怡,产品主管。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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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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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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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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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

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

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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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6)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

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

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

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

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

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

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

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

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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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和

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体

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有

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

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

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

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

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

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

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执行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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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

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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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服务能级不断增强,普惠金融、供应链金

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投资银行、交易银行、跨境银行、金融市场、

消费金融、养老金融、在线金融等特色逐步显现。近年来,上海银行把握金融科技趋

势,以更智慧、更专业的服务,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上海“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发挥协同作用,提

升区域服务能级;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搭建普惠金融线上模

式,形成了以“上行 e 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将零售业务作为“重中之重”,

从客户经营、基础支撑、生态建设等方面打造零售经营体系;开展数字化转型,以端

到端的思维、全旅程的理念、颠覆式创新思维,推进科技与业务深度融合;稳健经营,

规范管理,着力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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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京津冀、粤

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

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了境外投行机构上银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 2022 年 9 月末,上海银行总资

产 28821.83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63%;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416.73 亿元,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67 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22 年公布的

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上海银行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68 位。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

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市场

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提

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 1200 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破 2100 亿元。

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

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超过 2.4 万亿元,其中

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 1.5 万亿元。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130 只,产品类型

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QDII 等,基金资产净值

规模合计约 2574.4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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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

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

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

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

续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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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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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董秘: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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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王孟萍

联系人:王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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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证监许可[2023]1659 号文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

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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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户需提

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认

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

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

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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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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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基金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

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2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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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10,000-9,980.04 =19.96 元

认购份额=(9,980.04+5)/1.00=9,985.0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9,985.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其认购费用为 10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900.00)/1.00=4,999,9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4,999,9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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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以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为标的指数的

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

条款,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收益分配、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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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国开行债券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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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投资

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转型或

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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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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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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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笔的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单笔的具体限额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申购费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申请

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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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转换的,转换交易限额参见

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4、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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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见下表:持有期

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Y<7 日 1.50% 100%

Y≥7 日 0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

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连续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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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0%)=49,850.4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50.45 =149.55 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500=47,476.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76.6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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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0=101,800.00 元

赎回费用=101,800.00×1.50%=1527.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800.00-1527.00=100,273.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天,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100,27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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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0=12,5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2,50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提交有效申购基金申请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提交有效赎回基金申请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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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

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

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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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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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其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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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它非交易过

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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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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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待偿期在 1 年-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法。

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

目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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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

成份债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外寻找其

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

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

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

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在 1

年-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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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5)、(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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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为 0.5 至 3 年(包含 0.5 和 3 年)的政策性

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跟踪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

份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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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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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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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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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在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

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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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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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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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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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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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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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公告相关

数据,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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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

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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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

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

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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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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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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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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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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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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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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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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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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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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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

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

额的 1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金简

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

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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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

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

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

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

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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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

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

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

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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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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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

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

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

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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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

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

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投资对象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资产的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等客观因素都

是基金管理人考虑的标准和筛选的原则之一。总体来看,投资标的规模较大、流动性

充足,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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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

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

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

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在 1 年-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

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债券仓位,在债券市场下跌的过程

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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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

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

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

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届

时基金合同将发生变更,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法,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组合中还

会保留部分现金或其他债券品种。此外,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

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使本基金存在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债券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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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券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某些

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

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

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

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5)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临如

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分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

分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

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

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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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

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

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五、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1、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八、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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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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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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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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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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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应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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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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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及应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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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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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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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设立的基金管理人

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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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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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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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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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书面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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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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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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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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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公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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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

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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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

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

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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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待偿期在 1 年-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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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在 1

年-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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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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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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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在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

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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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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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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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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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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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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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邮政编码:030002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89,771,547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351)868666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

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

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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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待偿期在 1 年-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在 1

年-3 年(包含 1 年和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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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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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 DVP)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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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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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合同》中涉及托管事宜的约定如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托管协议

约定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

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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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为基金管

理人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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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

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有关规

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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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原则上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将重大合同邮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数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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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

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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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在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等,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错误发生或更正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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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类别基金份额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管理

人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合理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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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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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因仲裁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

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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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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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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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对账单寄送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季度内有要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电子对账单。投资

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单

在每季、半年、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公募基金业务网址: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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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四)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代销机构或直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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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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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公

募基金业务网(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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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2、《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山西证券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