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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1-31 06:21:3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月10日,投票时间为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2,454,534.02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55.7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52,454,534.02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

删除“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3、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

4、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5、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二)上述修订于2024年1月30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修改《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