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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4-01-31 07:16:0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杨杰

  联系电话:010-83571789-631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2月5日,即在2024年2月5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2月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杨杰

  联系电话:010-83571789-6316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4年3月15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官方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联系人:甄真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议案

  二、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说明书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关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议案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议案。具体方案请见附件四《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说明书》有关内容对《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

分配条款等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3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议案。

  2、本次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收益分配条款等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法律文件的修订

  (一)调低赎回费率

  将《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的“2、赎回费率见下表:”由:

  表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

7日以内(不含) 1.50%

7日以上(含)60日以下(不含) 0.10%

60日以上(含) 0.00%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

7日以内(不含) 1.50%

7日以上(含)30日以下(不含) 0.10%

30日以上(含)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表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

7日以内(不含) 1.50%

7日以上(含) 0.00%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

7日以内(不含) 1.50%

7日以上(含)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调整收益分配条款

  将《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规定由: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最少分配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