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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关联交易限制条款的公告

2024-02-07 08:49: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程序并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6只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条款。

  此次修订涉及以下6只产品:

基金主代码

159912

470068

159930

159931

159929

159928

基金名称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成立日

2011-09-16

2011-09-28

2013-08-23

2013-08-23

2013-08-23

2013-08-23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现将修订事项公告如下:

  1、将上述6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有关基金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规定予以删除,对上述6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一致的规定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表),并根据部分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2、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调整,其余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24年2月8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7日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名称

深证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汇 添 富 深

证 3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金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原文内容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

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

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

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

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修订后内容

删除。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中 证 能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删除。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删除。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中 证 主 要

消 费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删除。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删除。

七、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