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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3号)

2024-02-23 07:53:42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3 号)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

1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申请募

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8号),注册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

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2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

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本基金存在

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

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

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前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4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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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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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睿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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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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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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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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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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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联席主任,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

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信建投(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黄凌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债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证券业协会资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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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委员会委员。

金强,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

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军,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研究员、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财新智库特约

研究员。

袁冬梅,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

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袁冬梅女士还担任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殷剑峰,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研究生学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

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经济学家;兼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殷剑峰先生还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

国现代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2、职工监事

赵亮,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国研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工程师、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中央交

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金强,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俊才,中国国籍,群众,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重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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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

察长。

王欢,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部负

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并任财务部及综合

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欣宇,中国国籍,群众,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九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副总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副总

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志武先生:伯明翰大学货币银行与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首创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期权及场外衍生品部从事衍生品投资与研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业务部从事衍生品投资与研究,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部从

事证券投资研究、权益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22年3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元资产配置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2022年12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3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8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艾翀先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数学博士。曾任北京首创期货金融创新部

量化策略和期权分析师,国金基金指数投资部、量化投资三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北京创金启富基金投资研究部量化投资主管,恒安标准人寿投资部高级投资

经理。2023年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多元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2024年2月起至今担任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3月23日,王琦;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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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至2019年4月10日,王晓贞;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11月1日,刘锋;2021年11月2

日至2022年12月3日,孙文;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28日,孙文、杨志武;

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2月5日,杨志武;2024年2月6日至今,杨志武、艾翀。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简历同上。

栾江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周紫光,大连理工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

理。

谢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博士后,从

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

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许健,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行政

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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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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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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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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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

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

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

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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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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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3万亿元。2023年三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1.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

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

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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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

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

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

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

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

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

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

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

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

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

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

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

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

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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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5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

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

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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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

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

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

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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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姜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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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陈卓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婷婷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1、400-888-8811

(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网址:www.9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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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刘鸣

网址:www.t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17、4000-890-555

(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1层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赵兴龙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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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网址:www.jjmm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鲁育铮、赫崇喆

网址:www.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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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浩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400-032-5885

(1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侯英建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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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20)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6层6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0358

(2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2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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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祎

网址:www.li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2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王晨光

网址: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26)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网址:www.yilu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27)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B座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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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6-7531

(2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2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3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3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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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滢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3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网址:www.taixinc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3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3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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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36)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层0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层03A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网址:www.fuji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3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网址: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3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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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4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4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网址:http://jr.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4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

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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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江辉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4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张玉洁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4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李明然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4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4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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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5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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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周楷钰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4008-001-001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5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徐锦山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5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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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5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5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阴冠华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5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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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6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6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景鑫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6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

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区登良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角中

国华润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李佩钊

网址: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6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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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6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6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6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宋洁

网址:www.h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66-6689

(6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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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6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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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张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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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238号文

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

自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募集739,433,057.4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8,918户。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

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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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2月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后,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

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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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3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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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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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赎回费率随

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表1: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1.20%

100 万(含)至200 万元1.00%

200 万(含)至500 万元0.50%

500 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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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为0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1.50%

7 日≤Y<30 日0.75%

30 日≤Y<6 个月0.50%

6 个月≤Y<1 年0.13%

1 年≤Y<2 年0.07%

2 年≤Y 0%

(注:1个月按30日计算,一年按365日计,下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1.50%

7 日≤Y<30 日0.50%

30 日≤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3个

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

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

(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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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1+1.20%)=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00-474.31)/1.040=38,005.47份

投资人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可得到38,005.47份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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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30日但不到6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10×0.50%=50.50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10-50.5=10,049.50元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30日但不到1年,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9.50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

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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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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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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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款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

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但是,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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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

理的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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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过

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财

政及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分析判断,和对流动性水平(包括资金面供需情

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

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投资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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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首先研究分析不同行业的盈利模式、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以及行业自

身的生命周期,之后在判断当期宏观经济所处周期位置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的盈利

模式,优选当期盈利增长最为确定及增速较快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个股投资方面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一部

分个股选择景气状况反转向好的行业龙头,一部分个股选择自身发展空间广阔,同

时业绩预期加速增长的品种。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

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

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中长期

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

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谨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

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

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

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在综合考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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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

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

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

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

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

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

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

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

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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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

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

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基

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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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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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投资;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2)、(12)、(21)、(2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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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收益率7%。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资本的长期增值。以“年化收益率

7%”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

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应当以有利

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为原则,积极、有效、审慎行使表决权,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

2、专业独立判断原则。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应当对投票决议事项以

及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影响进行研究,做出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

61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得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

3、不谋求控制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对所投资公司的有关议案行使投票表决

权,不谋求对被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控制。

4、规范处理利益冲突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对在行使投票表决权时出现的利益

冲突,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正确处理,防范利益输送。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2月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

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34,168,622.46 85.39

其中:股票34,168,622.46 85.39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3,366,437.72 8.41

8 其他资产2,480,988.34 6.20

9 合计40,016,048.5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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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247,901.00 0.62

B 采矿业1,067,024.00 2.68

C 制造业22,363,997.54 56.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405,193.00 1.02

E 建筑业293,302.40 0.74

F 批发和零售业141,126.00 0.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50,544.40 2.89

H 住宿和餐饮业447,000.00 1.1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3,918,250.37 9.84

J 金融业1,621,347.00 4.07

K 房地产业574,082.00 1.4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10,319.00 1.5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88,285.75 1.7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96,052.00 0.2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48,526.00 0.12

P 教育128,011.00 0.3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175,835.00 0.4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1,826.00 0.48

S 综合- -

合计34,168,622.46 85.8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余额。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846 英联股份21,000 229,950.00 0.58

2 600588 用友网络12,700 225,933.00 0.57

3 600556 天下秀38,200 225,762.00 0.57

4 000997 新大陆11,500 225,515.00 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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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2600 领益智造33,300 225,108.00 0.57

6 300893 松原股份7,700 225,071.00 0.57

7 600754 锦江酒店7,500 224,250.00 0.56

8 603185 弘元绿能6,700 222,976.00 0.56

9 601360 三六零24,700 222,547.00 0.56

10 300349 金卡智能17,900 222,318.00 0.5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余额。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无余额。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余额。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余额。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无余额。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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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2,480,988.34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2,480,988.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余额。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余额。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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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睿信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 年1

月1 日-

2023 年12

月31 日

-9.90% 0.69% 4.50% 0.01% -14.40% 0.68%

2022 年1

月1 日-

2022 年12

月31 日

-24.33% 1.92% 4.72% 0.02% -29.05% 1.90%

2021 年1

月1 日-

2021 年12

月31 日

-11.56% 1.50% 4.95% 0.01% -16.51% 1.49%

2020 年1

月1 日-

2020 年12

月31 日

38.83% 1.24% 5.22% 0.02% 33.61% 1.22%

2019 年1

月1 日-

2019 年12

月31 日

16.49% 1.10% 5.50% 0.02% 10.99% 1.08%

中信建投睿信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66

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1

月1 日-

2023 年12

月31 日

-10.00% 0.69% 5.02% 0.02% -15.02% 0.67%

2022 年1

月1 日-

2022 年12

月31 日

-24.40% 1.92% 5.29% 0.02% -29.69% 1.90%

2021 年1

月1 日-

2021 年12

月31 日

-11.63% 1.50% 5.58% 0.02% -17.21% 1.48%

2020 年1

月1 日-

2020 年12

月31 日

38.69% 1.24% 5.93% 0.02% 32.76% 1.22%

2019 年1

月1 日-

2019 年12

月31 日

16.37% 1.10% 6.28% 0.02% 10.09% 1.08%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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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以上第1张图为中信建投睿信A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绘图日期为2015年2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2、以上第2张图为中信建投睿信C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绘图日期为2017年5月17日(首笔份额登记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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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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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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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

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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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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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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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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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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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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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证券/期货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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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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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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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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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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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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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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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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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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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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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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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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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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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到

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

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的波动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

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

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有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的损失。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

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

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

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

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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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

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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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收益风险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

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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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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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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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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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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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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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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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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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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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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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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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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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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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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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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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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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同一类别的基金合并。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与本基金收益风险特征最接近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

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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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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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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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时间: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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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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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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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1)、2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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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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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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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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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

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

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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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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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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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

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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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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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

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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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

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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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

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发送

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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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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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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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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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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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金管

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及

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

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

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

地址、电话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

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息等重要

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

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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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销售支持部负责监督投诉

的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fund108.com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cfund@csc.com.cn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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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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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fund108.com)进

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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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