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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2-26 09:32:4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95,634.35 0.63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65,871.15 0.5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18,880.00 0.32

S 综合 - -

合计 222,846,580.65 33.4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288 农业银行 9,600,000 29,568,000.00 4.44

2 601939 建设银行 2,996,000 18,844,840.00 2.83

3 000002 万科A 440,500 8,435,575.00 1.27

4 300054 鼎龙股份 406,800 8,107,524.00 1.22

5 603986 兆易创新 56,100 7,911,783.00 1.19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000651 格力电器 211,000 6,815,300.00 1.02

7 600546 山煤国际 476,000 6,568,800.00 0.99

8 000001 平安银行 417,100 6,414,998.00 0.96

9 600030 中信证券 303,000 6,332,700.00 0.95

10 600309 万华化学 68,000 5,500,520.00 0.8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287,813.70 3.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5,843,671.79 21.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4,747,817.55 12.72

4 企业债券 2,033,648.33 0.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41,518.90 1.52

6 中期票据 256,455,240.55 38.4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82,542.16 0.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5,244,435.43 65.3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101888 21中电投MTN010 400,000 40,800,098.63 6.12

2 102100655 21南电MTN002(乡村振兴) 300,000 31,395,701.92 4.71

3 102000066 20苏国信MTN001 300,000 30,364,908.49 4.56

4 2128013 21交通银行小微债 200,000 20,905,567.12 3.14

5 200212 20国开12 200,000 20,847,665.75 3.1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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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

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外,没

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农业银行(601288)的发行主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因

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于2021年6月7日被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处以罚款420万元。南平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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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于2021年7月24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南

平监管分局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并处以合计250万元罚款。广州流花支行因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入房地

产市场),于2021年11月15日被广东银保监局罚款960.00万元。崇左分行因1、

未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2、违规使用个人金融信息;3、未严格落

实银行账户风险监测要求;4、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于2022年1月

12日被央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1142.5万元。福州分行因1、未按规定将土

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纳入抵押担保;2、未落实贷款受托支付管理规定;3、未按

工程进度发放贷款;4、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于2022年1月25

日被福建银保监局处以罚款650万元。因中国农业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

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

务EAST数据等十五项违法违规行为、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以及2018年行政处罚

问题依然存在,于2022年3月21日被银保监会处以罚款480万元。

21交通银行小微债(2128013)的发行主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行因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管理不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贷后风控措施严重不到

位等违法违规问题,于2021年9月26日被北京银保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处

罚措施,并处以罚款230万元。因1、未按规定办理内存外贷业务;2、未按规

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海运费支出业务;3、未经登记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资金汇

出业务;4、违规办理个人境内银行卡境外年度超额提现;5、违规向非居民销

售外汇理财产品;6、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规定;7、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

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8、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于2021年10月20日被国

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340.00万元。因交通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

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贸易融资业务EAST

数据存在偏差等十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以及2018年行政处罚

问题依然存在,于2022年3月21日被银保监会处以罚款420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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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500.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40.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940.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79 杭银转债 482,542.16 0.07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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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19-06-05至2019-12-31 17.04% 8.83% 8.21% 0.63% 0.50% 0.13%

2020-01-01至2020-12-31 15.76% 16.76% -1.00% 0.72% 0.78% -0.06%

2021-01-01至2021-12-31 7.44% -0.66% 8.10% 0.37% 0.65% -0.28%

2022-01-01至2022-03-31 -3.85% -7.74% 3.89% 0.42% 0.80% -0.38%

2019-06-05至2022-03-31 39.96% 16.46% 23.50% 0.58% 0.69%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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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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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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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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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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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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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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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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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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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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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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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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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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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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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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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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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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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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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

(1)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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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八)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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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

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

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

致的全部损失。同时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

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

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8、与交易相关的风险。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佣金比例、系统执行效率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率。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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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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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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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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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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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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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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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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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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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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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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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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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条件成熟并经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也可采取

电话、网络等非纸面形式进行授权,并以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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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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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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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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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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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传真:021-50151880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黄娜娜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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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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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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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0.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含30%和8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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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6)、11)、19)、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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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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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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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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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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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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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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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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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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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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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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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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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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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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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

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

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

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

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1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

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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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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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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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1-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1-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5-14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规定网站 2021-05-20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 2021-05-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6-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人寿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7-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信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7-21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1-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1-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1-07-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1-07-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8-30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规定网站 2021-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1-08-31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09-23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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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1-10-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赎回(含转换转出)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11-0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新时代证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11-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银行卡自动扣款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12-0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前端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12-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1-12-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1-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1-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第一创业证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2-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西部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3-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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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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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联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现更名为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