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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3-01 10:40:35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

业全球托管银行,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截至2019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12,670亿港元,较去年

同期上涨15.35%。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

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

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

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

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

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托管业务主管,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

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

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花旗集团-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

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

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

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

括代表中银香港持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参与债

券通智囊团的工作、出任港交所托管评议会的联席主席等,并曾先后获港交所委

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及担任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郑丽华女士,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持有伦敦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

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

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

丰银行及本地银行-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

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财务主管,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

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

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

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

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

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

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

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

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

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

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Custody&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

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

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

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

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for Unix)模块,

负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

统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等不同的数据传输,

亦拥有庞大的容量(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

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

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

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

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权重平

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

(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

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

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

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

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

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

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

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

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了解你的客户政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

制定的内控制度(如: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

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

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

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

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

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

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以确

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三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

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

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

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

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参考IOPV决策

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7、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

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

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8、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

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9、境内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1、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合规风险

和其他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1)投

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

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

门规定阀值等。3)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13、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

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

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

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

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A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

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

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

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主要通

过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

16、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三、流动

性风险

1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0、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整体业绩波动大、风险高,市场可比

公司较少,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

大,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高。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

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

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4)退市风险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

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

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引起

基金净值波动。

(6)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的情况,存在集中度风险。

(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此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

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

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21、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

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

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

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

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

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不确定性更

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

大亏损的风险。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

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

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等,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

价波动较大。

(3)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基金

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属

于创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特征较为相似,且

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

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转板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

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退市风险

根据市场过往运行情况,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存在相对A股相关市场更

大的退市风险,由此对基金流动性管理、资产处置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压力,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公

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

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

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综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当上述股票表现不佳时,

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分

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

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三、境外投资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

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

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

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

股市场,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

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4)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目标ETF是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从投资范围看,目标ETF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

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五、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七、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八、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

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被列

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

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子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数字服务部电话服务

数字服务部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数字服务部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诉之

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3

2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3

3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30

4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4-04

5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4-21

6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7-20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22

8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0

9 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8-31

10 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9-01

11 关于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A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9-25

12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24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0

14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1

15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4

(QDII)A)基金产品资料

16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4

17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6

18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26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2

20 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4-01-19

21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03-03

22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华安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基金产品资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登记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除第7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

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

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2)第(11)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

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

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

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2)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

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

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

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

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

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

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26)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币种,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

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被列

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

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基金库、股票库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

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1)、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1)项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约定限制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价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

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

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

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

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境外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

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

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

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

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

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

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

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

其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

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

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

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

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

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

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

能会被延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

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

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

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基金托管人仅在实际收

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

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

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5、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

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及境外资产托管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开放日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将计算得出的当日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