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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3-05 06:01:44

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6

十五、禁止行为........................................................................................................................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3

二十、其他事项........................................................................................................................44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稳合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稳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广发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

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

等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8986.0711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国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香

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FOF基金、可投基金的非FOF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

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10%-3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

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

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

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10%-3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

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均不低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1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

整。

除上述(2)、(14)、(15)、(17)、(18)、(2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7)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

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

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管理人进行信用衍生品业务投资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方式和投资品

种进行沟通,确认基金托管人系统支持后进行投资。

(十三)本基金进行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时,投资于评级在AA及以

上级别的信用债,具体可参见下表:

所投信用债评级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AAA 50%-100%

AA+ 0%-50%

AA 0%-20%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卖出。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认购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

准。账户预留印鉴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地名)+基金管理人法人

或授权人名章,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

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反洗钱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

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备案

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

文件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名样本,授权文件应

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联系方式。

3.基金管理人应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当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的时点,

授权书于载明时间生效。

4.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名。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邮件、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

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和

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

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

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

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

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应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变更通

知书,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变更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该生

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的时点,授权变更通知书于载明时间生效,原授权书即废止。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

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

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

交易,并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

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晚于此时间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尽力配合执行,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

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

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

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造成,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

应申购金额与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

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基金管理人应

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

的职责及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

衍生品、债券、基金份额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含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a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按估值日所投

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b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c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

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c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处理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基金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对于需要基金托管人登载在规定网站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将指定专

人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注明披露时间,以便基金托管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同步进行信息

披露。如有变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其中,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托管业务所涉及托管费的定价标准应按合规、公平原则协商确

定,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

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调解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