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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08 07:24:08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3月12日起对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4601,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0928。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将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2、基金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管理费率(年费率)

托管费率(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申购金额(M,元)

M<100万

100万≤M<300万

300万≤M<500万

M≥500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Y<7日

7日≤Y<90日

Y≥90日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基金分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10%

0.00%

0.30%

0.10%

0.00%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 份(按交易账户统

计)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0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00%

0.10%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额,向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向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2、上述修订自2024年3月12日起生效。

  3、如有疑问,请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

类基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C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 基

本 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

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

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

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

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第 十

六 部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均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

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在基金合

同摘要部分同步修改)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三、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七、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八、基

金 收

益 分

九、信

息 披

原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

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

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

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

分,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

披露。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

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

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

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

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公

告、澄清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

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

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

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

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