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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嘉睿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3-08 06:04:46

华泰保兴嘉睿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39

十、基金信息披露.....................................40

十一、基金费用.......................................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7

十五、禁止行为.......................................5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

十七、违约责任.......................................5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6

二十、其他事项.......................................5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7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泰保兴嘉睿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保兴嘉睿3个月持

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华泰保兴嘉睿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泰保兴嘉睿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泰保兴嘉睿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2日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14]6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及以上(含AA+)的信

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1)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

2)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

上述信用评级以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结

果为准;上述信用评级一般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用评级使用主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若无

债项评级的,使用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

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调整至符合约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第(2)、(13)、(14)、(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

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约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

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

式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

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

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

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

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

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

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发起资金的持有

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人业务章及负责人名章+托管人财务专用

章,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

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

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

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

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

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

令附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转账。基金管理人通过

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转账,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

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

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

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

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授权文件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若

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

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

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采用传真、邮件等形式发送指令的,如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扫描件、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扫描件、传真件内容为准。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

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于银行间同业市

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

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

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并确保相关付款

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均已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

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

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

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

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过错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

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

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如果

变更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变更授权

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

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过错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

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

核算使用。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

关机构负责结算。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

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

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

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

托管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

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

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

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

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

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

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

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

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

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

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6)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

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6)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

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9)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及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其它双方

协商一致的方式提供复核意见,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不同,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持有期;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3)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的相关公告、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

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

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网银

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有关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在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

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

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

产承担。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0、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

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

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

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

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

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约定履行必要的审查、披露及报告义务,导致基金托管人未

能有效履行监督行为的,基金托管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

在本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