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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3-12 07: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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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4年3月1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章节

五、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六、指

令 的

发送、

确 认

及 执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原文条款

内容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

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

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

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

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

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

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

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

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

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

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

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

账户。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

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

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

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

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操作。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

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

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

纪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

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

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

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

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场内

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删除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

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

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

造成本基金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