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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3月20日更新)

2024-03-20 09:59:50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3月2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4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3日正式

生效。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

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全额宝货币

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决定自2022年11月15日起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

是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更新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4年3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

30日。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5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业绩57

十一、基金的财产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七、风险揭示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118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全额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全额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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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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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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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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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年出生,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

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

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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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年出生,华东师

范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

第四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

记,卢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

工委书记,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

书记,解放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

员,中共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

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

记,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

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年1月9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

事。美国籍,1964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

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

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2014-2016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

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

迪政府学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

立董事。美国籍,1955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DBA课程学术主

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

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

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

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

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

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

任,2007-2019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

家会议,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起担任监事,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年出生,浙江大

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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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

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

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

主任。

邹捷先生,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年出生,复旦大

学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

焦化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

公司驻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

经理,中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

热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

集团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复

旦大学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

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

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

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年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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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

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年出生,金

融学硕士。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

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

职委员。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

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

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

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寅喆,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2

年5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现金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8月27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任汇

添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8月27日至2018年5月

4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1月26日至今任汇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3日至2018年5月4日

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5月

4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4日至今任汇添富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4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60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4日至2022年3月31日任汇添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8月18日任汇

添富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至今任汇添富添

富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14日任汇添

富汇鑫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26日至今任汇添富

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26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24日至今任汇添富稳利60天滚动持有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汇添富稳福60天

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9日至今任汇添

富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13日至今任汇添富稳瑞30天

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14日至今任汇

添富稳益6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骏杰,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人。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26日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26日任汇添富汇

鑫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

15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2月28日至今任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2月28日至2022年5

月13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8月26日至

今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26日至今任汇添富

汇鑫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13

日任汇添富稳利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2月23日至2023年9月11日任汇添富稳福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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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5月13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5月13日至今任汇添富稳利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15日至今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20日至今任汇添富稳航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11日至今任汇添富稳福60天滚动持有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陆文磊,2013年12月13日至2015年3月31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

汤丛珊,2013年12月13日至2016年6月7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寅喆,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5月4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陶然,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2月26日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邵佳民(首席固收投资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刘伟林(研究总监,基金经理)、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

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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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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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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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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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

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

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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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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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

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

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

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

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

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

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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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

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

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

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

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

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

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

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

稽核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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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

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

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

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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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

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

有员工93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8%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

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

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

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

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

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

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

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共347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131.0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

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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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

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

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

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

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

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

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

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

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

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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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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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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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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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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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3年9月25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43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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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00份基金份额(含利

息折份额部分)。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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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

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0.01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

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1日。经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84,963,382.9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965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17,525,916.32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

份额),占比例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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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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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4年1月1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于2022年11月1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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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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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0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

余份额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定上限,具体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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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1: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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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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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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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

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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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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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

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

关键因素,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在分

析宏观经济趋势时,本基金重点关注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增长前景;二是通货

膨胀率及其预期。

B、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

度,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

接因素。在央行紧缩货币、提高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而央

行放松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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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货币需求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

影响。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

货币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并导致央行被

动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

从钉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

汇率制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

水平因此有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

差异,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

率水平的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

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

货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

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

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

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

利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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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

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

在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

差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

失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循以

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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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7)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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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6)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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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2)、(8)、(15)、(16)、(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若以上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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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

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

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

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

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

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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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八)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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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

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23年07月01日起至2023年0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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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组合报告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3,659,891,299.84 36.96

其中:债券 73,659,891,299.84 36.9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7,720,578,055.99 23.9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918,188,892.19 39.10

4 其他资产 - -

5 合计 199,298,658,248.02 100.00

1.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4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455,386,181.08 7.8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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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1.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4.31 7.8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1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7.1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8.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58 7.85

1.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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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17,022,932.82 1.3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30,828,788.49 4.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694,916,876.10 4.17

4 企业债券 400,287,210.96 0.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280,463,112.74 4.4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4,431,289,254.83 29.47

8 地方政府债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3,659,891,299.84 39.88

11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1.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81031 23宁波银行CD122 13,500,000 1,344,148,777.13 0.73

2 230401 23农发01 12,600,000 1,278,168,123.72 0.69

3 239941 23贴现国债41 12,300,000 1,223,553,968.16 0.66

4 112302028 23工商银 12,000,000 1,185,628,579.21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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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CD028

5 112317215 23光大银行CD215 11,000,000 1,094,265,627.74 0.59

6 112304029 23中国银行CD029 10,000,000 998,534,493.50 0.54

7 112313035 23浙商银行CD035 10,000,000 997,377,699.74 0.54

8 112303186 23农业银行CD186 10,000,000 997,225,778.35 0.54

9 112322018 23邮储银行CD018 10,000,000 996,034,540.43 0.54

10 112386703 23广州银行CD081 10,000,000 995,376,125.59 0.54

1.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3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26%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3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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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1.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

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9.3其他资产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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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A类基金份额: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3年12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0.3449% 0.0008% 0.0182% 0.0000% 0.3267% 0.0008%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9963% 0.0024% 0.3500% 0.0000% 4.6463% 0.0024%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0960% 0.0032% 0.3500% 0.0000% 3.7460% 0.003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8272% 0.0013% 0.3500% 0.0000% 2.4772% 0.001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1094% 0.0014% 0.3500% 0.0000% 3.7594% 0.0014%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9192% 0.0018% 0.3500% 0.0000% 3.5692% 0.001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745% 0.0014% 0.3549% 0.0000% 2.2196% 0.0014%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460% 0.0014% 0.3558% 0.0000% 1.7902% 0.001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153% 0.0012% 0.3549% 0.0000% 1.8604% 0.001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842% 0.0008% 0.3549% 0.0000% 1.4293% 0.000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1.4177% 0.0006% 0.2654% 0.0000% 1.1523% 0.0006%

2013年12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9月30日 34.8863% 0.0034% 3.4796% 0.0000% 31.4067% 0.0034%

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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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2年11月15日(增设份额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2421% 0.0010% 0.0447% 0.0000% 0.1974% 0.001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1.5998% 0.0006% 0.2654% 0.0000% 1.3344% 0.0006%

2022年11月15日(增设份额日)至2023年9月30日 1.8458% 0.0007% 0.3101% 0.0000% 1.5357% 0.000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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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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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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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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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7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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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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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

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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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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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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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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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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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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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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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

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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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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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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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清算报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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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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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

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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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

致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固定,当市场利率出现较大波动,基金的份额面

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面临为保持基金份额净值必

须缩减份额的风险,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以上风险皆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关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券种的集中度,合理配置

资产,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对市

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防止片

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

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

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

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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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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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

金估值、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

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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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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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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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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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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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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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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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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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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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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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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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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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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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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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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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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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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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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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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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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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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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i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6)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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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

7)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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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2)、8)、15)、16)、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若以上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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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

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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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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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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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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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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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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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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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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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基金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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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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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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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

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

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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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

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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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标题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2-22

2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3-03-13

3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17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交所,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20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31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1

7 关于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线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5-12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21

9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21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8-31

11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04

12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12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14 关于汇添富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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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处,投

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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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