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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4-03-26 06:10:18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第 1 页 共 138 页

重要提示

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募集申请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58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目标风险系列 FOF 产品中,风险系列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三

档,分别是稳健、均衡、积极。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产品主要导向,定位为较为均衡的

FOF 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目标

风险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的比例中枢为 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5%-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

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60%。因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由此可能面临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和相关政策风险、

投资 QDII 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但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

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第 2 页 共 138 页

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第 3 页 共 138 页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三年方可申请赎回,即在三年锁定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第 4 页 共 138 页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第 5 页 共 138 页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第 6 页 共 138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

行)》以及《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 7 页 共 138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第 8 页 共 138 页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

资基金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第 9 页 共 138 页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锁定持有期: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

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次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当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

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7、年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度无此对应日期,

则调整至该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第 10 页 共 138 页

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

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第 11 页 共 138 页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侧袋机制:指将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第 12 页 共 138 页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第 13 页 共 138 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

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第 14 页 共 138 页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伟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周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投资副总监、

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五矿鑫扬(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

经理。

李文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GNI 公司投资与

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

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

系博士生导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第 15 页 共 138 页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周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经

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国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周孚蓉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深圳市

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

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

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

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第 16 页 共 138 页

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

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

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第 17 页 共 138 页

部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01 日至 2018 年 01 月 14 日,任安信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6 月 09 日至今,任安信禧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

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

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

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

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第 18 页 共 138 页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

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第 19 页 共 138 页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第 20 页 共 138 页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第 21 页 共 138 页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第 22 页 共 138 页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第 23 页 共 138 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

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4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

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

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0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第 24 页 共 138 页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

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

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

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

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第 25 页 共 138 页

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

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

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

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

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

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第 26 页 共 138 页

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

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

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

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

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

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

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32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

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

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第 27 页 共 138 页

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

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

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

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第 28 页 共 138 页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

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

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第 29 页 共 138 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第 30 页 共 138 页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邓雯

联系人:吴翠蓉第 31 页 共 138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2023〕2588 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锁定持

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每份基金份额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红利

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

锁定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含

当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

2、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第 32 页 共 138 页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管理人网站公示)

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

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

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

将在其网站公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使用基

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

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第 33 页 共 138 页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十、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

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

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

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

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第 34 页 共 138 页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500,000/(1+1.00%)=1,485,148.51 元

认购费用=1,500,000-1,485,148.51=14,851.49 元

认购份额=(1,485,148.51+150)/1.00=1,485,298.51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1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1,485,298.51 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第 35 页 共 138 页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则认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

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第 36 页 共 138 页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第 37 页 共 138 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第 38 页 共 138 页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 39 页 共 138 页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标

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限为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锁定持

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第 40 页 共 138 页

份额持有人自每份基金份额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红利再投

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含

当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

在锁定持有期内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第 41 页 共 138 页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

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请赎回的份额未满持有期限制(因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

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的部分将按赎回失败进行确认。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第 42 页 共 138 页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第 43 页 共 138 页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

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

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

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

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第 44 页 共 138 页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满三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

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第 45 页 共 138 页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本次投

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20%)=247,035.57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035.57=2,964.43 元

申购份额=247,035.57/1.0520=234,824.69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4,824.69 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1,2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2,000,000.00-1,000.00=11,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11,999,000.00/1.0560=11,362,689.39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1,2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11,362,689.39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1,2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00 元第 46 页 共 138 页

净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时,从其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第 47 页 共 138 页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2、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第 48 页 共 138 页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

申请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第 49 页 共 138 页

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第 50 页 共 138 页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第 51 页 共 138 页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第 52 页 共 138 页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主要通过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基金精选策略

进行投资,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

中枢为 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5%-60%,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第 53 页 共 138 页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

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通过明确的权益资产仓位限制,控制基金组合的总

体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构建主要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是一只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原则上会以 50%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资产配置的有效性,本基金会

采取战术资产配置策略作为有效补充,基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

展趋势以及各大类资产未来的风险收益比等因素,判断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之间的

相对吸引力,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大类资产配置的比例,权益类资产占比的区间因此控制在

35%-60%的范围。

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基本面、市场状况等整体评估各类资产风险,依据风

险预算模型,在合理风险控制目标约束下,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合理的战术调整,以

实现更优的风险收益结构。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1)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子基

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

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

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第 54 页 共 138 页

(1)仓位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判断宏观周期与自下而上评估资产性价比相结合的方法,配合

风险预算机制,以风险收益比为根本原则进行仓位控制。

(2)基金优选策略

在定量维度选出的候选基金池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各基金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基金经理的考察作为核心关键,注重选择长期有 alpha 创造能力的基金经理。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作为权益型基金投资的补充,将在小比例的仓位控制范围内进

行。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强调个股选择的安全边际。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核心理念,精

选公司治理优良、核心竞争力强、管理优秀、盈利模式稳定、盈利能力高、增长空间良好,

估值具有安全边际的优质股票,兼顾考虑中期的边际变化,合理把握股票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

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

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同样作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的补充,为积极增厚债券资产投资收

益率为目标。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企业负债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曲

线的变化趋势,以及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

基于债券期限、到期收益率水平、信用评级及利差考虑合理的久期策略、期限策略、信用

策略等,并进行相应的个券投资选择。

6、多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组合分散化投资的风险调整收益优化特征,基于扩展的投资时钟框架,

积极纳入商品资产、美股基金、美债基金等资产的研究考量,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

合的方式,对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纳入组合的影响进行分析,在合理时机进行多

资产的组合优化投资。第 55 页 共 138 页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资产池质量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属行业景气度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的现金流特征,并通过详查标的证券的

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

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50%,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 35%-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

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3)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 56 页 共 138 页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第 57 页 共 138 页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3)、(4)、(5)、(14)、(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 58 页 共 138 页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

率折算)*5%+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4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

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

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目标风险系列 FOF 产品中,风险系列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三

档,分别是稳健、均衡、积极。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产品主要导向,定位为较为均衡的第 59 页 共 138 页

FOF 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R3)

的投资品种。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

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

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若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第 60 页 共 138 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 61 页 共 138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第 62 页 共 138 页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

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第 63 页 共 138 页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存在活跃市场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存在活跃市场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

值价格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净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认其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同时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第 64 页 共 138 页

未行使回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一般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第 65 页 共 138 页

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第 66 页 共 138 页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第 67 页 共 138 页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港股通临

时停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第 68 页 共 138 页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第 69 页 共 138 页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因红利再投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持有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第 70 页 共 138 页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第 71 页 共 138 页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按照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为 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8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第 72 页 共 138 页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按照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为 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0%。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第 73 页 共 138 页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第 74 页 共 138 页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第 75 页 共 138 页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第 76 页 共 138 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第 77 页 共 138 页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

工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第 78 页 共 138 页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 79 页 共 138 页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若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

日、4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第 80 页 共 138 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基础基金的相关

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础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意见。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情况。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第 81 页 共 138 页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第 82 页 共 138 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确定申购、赎回政

策,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第 83 页 共 138 页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第 84 页 共 138 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的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

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和其他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其他基金,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可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

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第 85 页 共 138 页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

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

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

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第 86 页 共 138 页

2、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中基金,通过明确的权益资产仓位限制,控制基

金组合的总体风险。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时动态的风险度量与风险预算机制进行基金的战

术资产配置。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产生本基金净值波动较高的风险。本

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5%-60%。

3、每笔认申购份额锁定持有期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锁定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在

锁定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

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

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

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

回资金到账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

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稍晚。

(3)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4)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或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的双

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5)投资 QDII 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①QDII 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 QDII 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第 87 页 共 138 页

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 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 T+10 内进行支

付(T 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 QDII 基金赎回款

到帐时间较晚的风险;③由于投资 QDII 基金,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 T+2 日(T 日为开

放日)对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 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人可于 T+4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6)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

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

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7)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

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

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投资理念、投资风格、操作风格、风控意识、公司整

体业绩、投研团队、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被投资基金运

作风险。

(8)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

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5、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若投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第 88 页 共 138 页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

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

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 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

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 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

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第 89 页 共 138 页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发起式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但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

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第 90 页 共 138 页

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

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

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九)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 91 页 共 138 页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标

的股票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

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含

当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

运作的需要,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同时,本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

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

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

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

基金、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第 92 页 共 138 页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除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

申请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第 93 页 共 138 页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况下有所延迟。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5、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第 94 页 共 138 页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

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

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第 95 页 共 138 页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第 96 页 共 138 页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第 97 页 共 138 页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第 98 页 共 138 页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第 99 页 共 138 页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3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第 100 页 共 138 页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第 101 页 共 138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第 102 页 共 138 页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第 103 页 共 138 页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第 104 页 共 138 页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第 105 页 共 138 页

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第 106 页 共 138 页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 107 页 共 138 页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

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第 108 页 共 138 页

回的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 109 页 共 138 页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第 110 页 共 138 页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第 111 页 共 138 页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第 112 页 共 138 页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第 113 页 共 138 页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第 114 页 共 138 页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第 115 页 共 138 页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第 116 页 共 138 页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

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

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第 117 页 共 138 页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第 118 页 共 138 页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第 119 页 共 138 页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 120 页 共 138 页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第 121 页 共 138 页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 122 页 共 138 页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

中枢为 5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5%-60%,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

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第 123 页 共 138 页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50%,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 35%-6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

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3)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第 124 页 共 138 页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第 125 页 共 138 页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3)、(4)、(5)、(14)、(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第 126 页 共 138 页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第 127 页 共 138 页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

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

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第 128 页 共 138 页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

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

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

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

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

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第 129 页 共 138 页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

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第 130 页 共 138 页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第 131 页 共 138 页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

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

(七)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

机构,并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第 132 页 共 138 页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第 133 页 共 138 页

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发起资金

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第 134 页 共 138 页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

为“安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第 135 页 共 138 页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

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

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使用上

述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

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3.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4.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第 136 页 共 138 页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第 137 页 共 138 页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

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第 138 页 共 138 页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