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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ETF联接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4-03-26 06:10:21

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ETF联接发

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3月25日

送出日期:2024年3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21033

ETF联接发起式

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21033

ETF联接发起式A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刘文魁

证券从业日期2013-12-16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

2、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

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其他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基金合同关于“目

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

投资范围

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为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

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主要投资策略

内,主要投资策略包括目标ETF投资策略、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

策略、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策略、融资业务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国证新能源电池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

风险收益特征

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

现密切相关。

注: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依

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

认购费M<100万元0.10%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以及

依法登记、认定的慈

善组织;将来出现的

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

100万元≤M<500万元0.06%同上

M≥500万元100元/笔同上

M<100万元1.00%其他投资者

100万元≤M<500万元0.60%同上

M≥500万元1000元/笔同上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依

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M<100万元0.12%

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以及

依法登记、认定的慈

善组织;将来出现的申购费(前

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收费)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

100万元≤M<500万元0.08%同上

M≥500万元100元/笔同上

M<100万元1.20%其他投资者

100万元≤M<500万元0.80%同上

M≥500万元1000元/笔同上

0天

赎回费

N≥7天0.00%

注:如果投资者多次认购、申购,认购费、申购费分别适用单笔认购、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0.50%

托管费0.10%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其他费用

章节。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

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交易证券、

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

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

新能源电池行业的集中度风险、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2)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可能具有与目标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

数基金的风险;(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5)基

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最终将通过仲裁方式处理,详见《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88180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