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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4-03 06:12:54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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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24】515 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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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

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

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 指数。

中证 A50 指数从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市值最大的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

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的龙头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果在 C 及

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1)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过去一年日均自由流通市值排名第一;

2)样本空间内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

3)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3)在待选样本中,选取过去一年日均自由流通市值最大的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同时满足各中证二级行业入选数量不少于 1 只。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 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4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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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sindex.com.cn。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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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2

目 录..........................................................................................................................................................5

一、绪 言 ...............................................................................................................................................6

二、释 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的备案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财产 .....................................................................................................................................5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六、侧袋机制 .....................................................................................................................................75

十七、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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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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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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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

踪业绩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17、目标 ETF:指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为“大成中证

A50ETF”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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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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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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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标的指数:指中证 A50 指数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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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

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 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 3月至 2020年 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12月至 2022年 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

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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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

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 8 月加入中泰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 年至 2007 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 年至 2022 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 年 8 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 2月至 2001年 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 LEEDS 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 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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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部、1992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 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 年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 5月至 1994年 10月任哈尔滨证券

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 10月至 1997年 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和

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2000

年 6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8 月

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 8月至 2006

年 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 1月至 2007年 9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 5月至 2021年 8月 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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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

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

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 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

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

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 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 年 7 月加

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

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23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淼: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6年。2008年4月至2011年5月就职于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1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股票投资部投委会秘书兼风控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数量分

析师、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

5月30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6月29日至2023年6月14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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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11月30日任大成

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30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

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7日起任大成中

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12月8日任中证500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日起任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8日起任大

成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3日起任大成中证上海环

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0日

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0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

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4日起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

月6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

籍:中国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其他委员

3 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绍,基金经理,

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淼,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

总监助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副总监,量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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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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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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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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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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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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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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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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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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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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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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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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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

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

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

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

“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

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84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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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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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2、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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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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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24】515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

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

代销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认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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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

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

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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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基金募

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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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

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1.00 =99,256.35 份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 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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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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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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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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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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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一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 类基金份额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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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7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70 = 97,354.87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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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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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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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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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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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

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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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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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

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对目标 ETF 进行投资。

二)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

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将主要

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投资,保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

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其中,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价值,选取具

有较高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

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重点选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

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好地降低跟踪误差。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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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适度

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

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

效率等。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

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

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

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八)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期权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

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九)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

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

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根

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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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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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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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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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 A5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A5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大成中证 A50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 A50 指数及目标 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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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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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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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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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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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目标 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

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债券回购以协议金额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按基金份额类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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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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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按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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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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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与账户相关的网银、Ukey 等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

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

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

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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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

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

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

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

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

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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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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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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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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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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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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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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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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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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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4)目标 ETF 变更或标的指数变更;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1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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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6、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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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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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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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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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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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

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

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

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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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困难,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及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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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

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 ETF 标的指数的波动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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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6、指数编制的风险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

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目标 ETF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

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

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目标 ETF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可能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7、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8、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因此本基

金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9、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

内容。

10、基金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

金的风险。当目标 ETF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

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11、衍生品投资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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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3)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

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

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

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12、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面临杠杆投资

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1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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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1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

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

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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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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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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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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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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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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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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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

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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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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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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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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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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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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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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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选择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

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

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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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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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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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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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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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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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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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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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合理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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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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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

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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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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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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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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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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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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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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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按基金份额类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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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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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目标 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

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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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债券回购以协议金额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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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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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按基金类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十)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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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二)如托管人需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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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但应提前通知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无合理理由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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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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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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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基金管

理人直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管理人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

账单,服务形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

平台自助查询、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

管理人欢迎持有人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

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

文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

(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以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

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服务(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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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见有关公告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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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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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