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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4-16 06:04:35

基金管理人: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4 年 3 月 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38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1、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1) 成分券种类: 政策性银行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 流通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 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

(4) 成分券剩余期限: 0 年-3 年(包含 3 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值

推荐方向选取

(5) 成分券币种: 人民币

(6) 付息方式: 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7) 取价源: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

的最优市场价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分券中,不同流通场所的同

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8) 成分券权重: 市值法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指数专

区,网址: https://yield.chinabond.com.cn/cbweb-mn/indices/single_index_query?loc

ale=。

3、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

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作为指

数基金存在的风险、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等等。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发售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9、《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

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I

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将面临基金

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 基 金托 管 人 .....................................................................................................17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六、侧袋机制..........................................................................................................66

十七、风险揭示..........................................................................................................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117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中债 0-3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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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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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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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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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标的指数:指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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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12 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2839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志刚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联系电话: 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奕伦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泰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景阳布依族

乡人民政府见习团委副书记,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历任泰康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领域投资高级经理、总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

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

人。

李红女士: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金融学硕士。现任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太平洋产险内蒙古分公司计划财务

部经理,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兼运营部副总经理,太平洋香港投资公司董事。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浩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心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裁、兼任阳光恒昌物

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

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

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 CCF)区块链专委会常务委员、

教育部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

家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

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

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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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曾任

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

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销售总部总监,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

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

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

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 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

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

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

融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 BBC 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

监、部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际

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

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

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斯泓先生,国民经济学硕士。 2016 年 7 月加入泰康公募,历任固定收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2022 年 9 月

6 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

今担任泰康安泓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 年 4 月

25 日至今担任泰康丰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负责人。 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28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2 日担任

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 19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 13 日-

2020 年 7 月 24 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5 月 20 日-2023 年 2 月 7 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 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4 年 11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6 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9 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 13 日-2023 年 6 月 9 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担任泰

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

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4 月 7 日至今

担任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6 月 2 日至今担任泰康浩

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苏小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

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简历同上。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

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

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

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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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其工

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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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914,928,468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朱绍纲

电话:(010) 85238309

传真:(010) 85238680

2、 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市场三室、风险与合规管理

室、运营室、创新与产品室 6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8 人,高管人

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

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

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

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

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

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

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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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

各类产品合计 9766 只,证券投资基金 157 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33670.36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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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和能力。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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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 010-89620091

网站: 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 tkfunds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 5 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89620077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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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陈玉珊

联系电话: 021-23233950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贾君宇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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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4 年 3 月 8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4』 38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的公

示信息。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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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限额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

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

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

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

额为 1 元。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笔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费用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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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30%

100 万≤M< 300 万 0.20%

300 万≤M< 500 万 0.1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9%

100 万≤M< 300 万 0.06%

300 万≤M< 500 万 0.03%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注:(1) M 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 =9,970.0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 元

认购份额=(9,970.09+5) /1.00=9,975.09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75.0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 /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

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

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基金管理人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且可能对投资运作、基金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转换运作方式或终止

基金合同。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

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

理人手机客户端、 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

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

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

动全部赎回。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4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300 万 0.09%

300 万≤M< 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注:(1) M 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 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 800.80=199.20 元

申购份额=49, 800.80/1.0500=47,429.33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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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Y≥7 日 0.00% Y≥7 日 0.00%

注: Y 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日,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

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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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4、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或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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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9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或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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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

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

可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能够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应先将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予以确认后,将其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与此单个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一

并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按照“(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它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

形。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不含次级债权)、央

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活期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 0 年-

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选取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代表性与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紧密跟踪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

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采用抽样复制法和动态最优化的方式进行投资,本基金

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以及

债券市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其进行适时优化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成份券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债券将可

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

券权重持有成份券,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四)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 9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债-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 至 3 年(包含 3 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可

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具体而言,该指数的债券种类为政策

性银行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债、次级债;该指数成分券剩余期限为 0 年-3 年(包

含 3 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指数成份券原则上每个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进行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基金名称、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

0 年-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

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

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本基金转型为 ETF 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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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5)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相应类别基金份额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

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需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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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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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 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 连续 30 个工作日、 40 个工作日及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1、清算报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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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媒介。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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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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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

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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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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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作

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操作风险、 本基金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

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为

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审慎决策,及时有效地对风

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

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3)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4)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5)其他因素,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债券数量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

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上述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券以满足支付赎回款项的需要,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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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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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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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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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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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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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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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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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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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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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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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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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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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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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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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不含次级债权)、央

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活期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0年-3

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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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0年-

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6、 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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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

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名

单中的交易对手及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执行。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基金托管人应当就基金管理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管理人有权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基金财产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或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损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行存款。并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

章和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除非有免

责事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2)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

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

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相应类别基金份额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给托管人复核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留出必要的时间。基金管理

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如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中未约定内容,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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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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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短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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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单、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 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2、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手机应用市

场等搜索下载。

3、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多家银行

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 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895522(免

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传真: 010-89620100。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点击

“转人工客服” 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 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tk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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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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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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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