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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4-27 10:07:39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重要提示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27日证监许

可[2023]163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9月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

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

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

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募集期及成立后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办理赎回。开放申购后,本基金

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30天持有期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

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

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

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4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本报

告中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2

第一部分绪言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合煦智远诚正

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合煦智远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

天的最短持有期。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

而言,含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含当日,

下同)至该日起的第29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

该日起的第30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9、《业务规则》: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由基金

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十九层190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十九层1903

法定代表人 郑旭 设立日期 2017年8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19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1,678,471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徐亥

电话 0755-21835858 传真 0755-21835850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青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1日证监许可〔2017〕1419号文批准设立,于2017年8月21日在

深圳注册成立,并于2018年2月8日取得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正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61,678,471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包括:郑旭(出资比例31.29%)、赵新宇(出资比例17.17%)、林琦(出

资比例16.58%)、韩会永(出资比例4.99%)、杨志勇(出资比例4.99%)、黄莹

(出资比例4.99%)、茅曙光(出资比例4.99%)、李骥(出资比例4.00%)、尚巍

(出资比例3.01%)、郑颖(出资比例3.00%)、上海合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出资比例4.99%)。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董事会有5名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3人,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公司设总经理,负

责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

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及营销委员会、IT委员会、估值委

员会等6个专业委员会。公司设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主要负责检查

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功能,设置17个职能部门及1个分公司:权益投资部、

多资产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市场部、机构理财

部、产品部、客户服务部、人力资源与企划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北京分公司,分别由不同高级管理人员

分管。上述17个部门及1个分公司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遵循独立制衡、精简高

效的原则设置对应的工作岗位,通过部门制度、工作流程、操作手册等明确规范

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汇报路径等。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郑旭女士,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高级项目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高级分析师、

QFII业务部销售交易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国际合作与

产品开发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5月起担任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教材编委的专家组成员;现任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宏观策略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投委

会委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师、东方精选基金经理、

投委会委员,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委会主席,现任合煦智远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晓东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富

国投资集团会计经理;GE工程塑料集团成本经理;美国柯德乐亚洲有限公司第

一美亚产业基金财务经理、首席审计官;艾史兰德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尖武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北

京证券业务部副处长、投资银行部处长;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财务公司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汇富金融集团董事总经理;欧洲战略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首

席代表;现任中西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梁运星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ICPA)。

历任香港中旅集团(现中国旅游集团)财务管理岗位,中铝矿业国际执行董事兼首

席财务官,上海大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现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韩会永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理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

硕士。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2000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2017年加入祈安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任副总经理;2022年5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煦智

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志勇先生,副总经理,同济大学工学学士。1996年进入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投资经理;2000年进入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QFII业务部高级经理;2005年进入北京高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经纪业务部执行董事、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2018年进入中国

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富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并先后在其

旗下全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投保信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

谨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任职;2022年5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安虎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哲学硕士。曾任汤森路透集团北方区经理,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西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4

年1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武宜达先生,南京大学经济法硕士。历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高级监察稽核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证券化部总监、产品策划部总监;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22

年9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徐亥先生,职工监事,经济法硕士。历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法务经理、总监助理;2018

年4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基金经理介绍

韩会永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理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

硕士。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2000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2017年加入祈安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任副总经理;2022年5月加入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煦智

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3月6日起担任合煦智远稳进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7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韩会永

委员:李骥、杨志勇

韩会永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李骥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杨志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进行约

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

公司建立多维度风险管理理念,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

置,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的风险评估

体系,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引导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确保公司的规范经营及产品的稳健运作。

2、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

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和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按照“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

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公司构建了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风险

管理组织架构,建立了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治理的独

立性和对公司经营层监督的有效性。

1)董事会及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制定公司

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应对策略;审议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审批

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议。

2)公司管理层及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风险管理目标,制定与公

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得

以全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

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识别公司

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

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

并制定控制措施。

3)督察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直接

向董事会负责;如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决策,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

评估,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公司管理层或其下设风险管理职能委员会的各项决

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

制建议。

5)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应当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定期

对本部门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

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

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科学、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业

务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

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

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通过建立和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和自

下而上的报告系统,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相关监管部门。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监察稽核标准

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法律、合规及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1人,所有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3年12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23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规模2165.3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16层1603A

联系电话 010-86472910

客服邮箱 service@uvasset.com

联系人 高原

(2)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uvasset.com/etrade

官方微信号 请关注“合煦智远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 400-983-5858(免长途费)、0769-22825858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

十九层19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

十九层1903

法定代表人:郑旭

联系人:崔冉

电话:0755-21835858

传真:0755-218358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吴钟鸣、刘西茜

联系人:蔡正轩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7月27日证监许可

[2023]1639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23年9月5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353,094,171.39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326,493,631.92份,C类基

金份额26,600,539.4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552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

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含

当日,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对于申购份额而言,含当日,下同)至

该日起的第29天(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起

的第30天起(含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

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9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

示。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0天。投资者在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内不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在对该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

超过1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

过1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定

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每个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单笔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应当一同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

强制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

规定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A类)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06%

50万元≤M<100万元 0.04%

100万元≤M<200万元 0.02%

M≥2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A类)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20%

M≥2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

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600=93,776.96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3,776.96份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7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7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等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某笔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或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不含10%),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部分(含10%),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

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未支付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二、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制定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周期、财政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合市场上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及市场情绪的比较分

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将基金资产在

债券、现金之间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

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

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及政策的分析,积极地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并

根据预测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

收益、降低组合波动的目的。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

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久

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

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结合对短期资金利率水平和变动趋势推断,以及长期

基本面和政策变化情况,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进行判断并据此调整投资

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

配置比例。通过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合

理进行期限安排,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

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负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

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以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

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三)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1、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调研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结合第

三方信息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

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及意愿、信用变

动趋势、外部信用支撑等。建立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

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策略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

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

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

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因此本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

基于信用债自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自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公司内部信用评级研究,结合外部信评分析,对信用债的主

体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等进行分析。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以寻求足够的收益

补偿。此外,评级体系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

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的变化。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

在AA+(含AA+)以上。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

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投资信用评级和比例方面:

1)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是80%-100%;

2)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是0-20%;

3)本基金不可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或低于AA的信用债。

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

信用评级。当超过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债项或发行主体评级时,遵循孰新孰

低原则确定其信用评级。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利用回

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

券正回购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进行投资操作获取息差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超额回报。

(六)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在控

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组合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对信用债市场的整

体运行趋势情况、信用衍生品标的主体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结

合信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各项

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以投资策略,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

债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

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

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102,668.49 1.42

其中:债券 4,102,668.49 1.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020,853.34 5.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7,927,258.96 93.01

8 其他资产 10,213.89 0.00

9 合计 288,060,994.6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102,668.49 1.4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02,668.49 1.4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6 23国债03 40,000 4,102,668.49 1.43

注:以上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所有债券投资明细。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超额回报。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风险指标说

卖) (元) 动(元) 明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1,148.97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进行交易。本基金力争通过国债期货的交易,降低

组合债券持仓调整

的交易成本,增加组合的灵活性,对冲潜在风险,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

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超额回报。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213.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13.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9月7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3年12

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0.99% 0.01% 0.53% 0.04% 0.46% -0.03%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0.91% 0.01% 0.53% 0.04% 0.38% -0.03%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

金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

商、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证

券经纪商、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等,国家及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

额按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算,即与原份额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

费率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电子等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于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

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

略。

(十四)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

规按侧袋账户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人按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金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

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主要面临债券市场风险,由于债券流动性不佳、发生信用风

险事件、极端情况下发生违约事件,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债券流动性受到债券发行人资质、债券流通量、市场配置偏好、资金面等因

素的影响。投资于债券市场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流动性风险:

1)债券发行人信用恶化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

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导致发生信用风险事件甚至是违约事件,

将对债券流动性造成冲击,可能导致债券流动性缺失,无法卖出债券。

2)债券流通量降低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有投资者大量买入债券并持有至

到期,将降低债券流通量,其他持有该债券的投资者可能因债券流通量过小无法

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

3)市场配置偏好发生变化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市场对不同券种、久期、

风险等级、行业的债券配置偏好发生明显变化,可能导致被低配的债券流动性下

降。

4)市场资金面紧张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市场资金面紧张,可能会降低机

构买券的意愿或导致部分机构被迫卖券获得资金,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以上风

险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

中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证券、券种与行业的集中度,合理配

置资产,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对市

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防止片面

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摆动定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

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⑥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情形及程序。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

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

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

化情况。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等。

3、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

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

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

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为无

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

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

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

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

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

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的风险。

5、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

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赎

回的风险。

6、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

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三、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

十九层19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

十九层1903

法定代表人:郑旭

设立日期:2017年8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5,152,47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183585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

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4月10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基金合同约定的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基金合同约定的或会议通知载明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书面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

额按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算,即与原份额持有期到期日相同;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

率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销售服务费主

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各项

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以投资策略,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

债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

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

十九层19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

十九层1903

法定代表人:郑旭

设立日期:2017年8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5,152,47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1835858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3895864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史阳

注册日期:1997年4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

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

管协议。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

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托管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

章1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

规定。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管

理人、托管人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5)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业

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并应及时将证券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基

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其预留印鉴至少有一枚

托管人监管印章,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

何方式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等,国家及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证

券经纪商、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订这些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

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销售机构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交易确认单,

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

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要了解本人基金账户的申购与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

账户余额信息、以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进行查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vasset.com)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合煦智远直销系统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

制电子邮箱形式的季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

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983-5858(免长途费)、0769-22825858。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邮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uvasset.com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service@uvasset.com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2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20

3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1-13

4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10

5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1-29

6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0-20

7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不法分子冒用我司名义的澄清公告 2023-10-10

8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9-28

9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9-26

10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23

11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9-13

12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9-08

13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25

14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23

15 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08-1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合煦智远诚正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