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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4-29 10:06:49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对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自2024年4月29日,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华泰保兴货币C;基金代码:005149)。本基金本次增加基金份额后,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新增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本基金原有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费率结构以及两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本次增加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2、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在特殊情形下收取强制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0.01%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1元 5,000,000元 10元

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1元 1元 1元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1份

单个基金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1份 5,000,000份 1份

基金份额升级规则 不少于500万份时,自动将A类升

级为B类

少于500万份时,自动将B类降级

为A类 不适用

管理费率 0.25%

托管费率 0.05%

  各销售机构(直销柜台除外)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直销柜台除外)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在办理C类基金份额转换业务时,单笔转出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和业务开通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机构 是否开通定投 是否开通转换

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

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修订

  根据上述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本公司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对释义、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进行了必要更新,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4年4月29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官网网站(www.ehuatai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阅。

  本公司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内容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本公司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3、投资人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相关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相关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4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设立日期: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99000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设立日期: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99000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

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前述修改内容同步更新。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4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

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

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一)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