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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瑞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5-07 06:58:51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下属分类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类的交易代码

该分类是否开放

南方瑞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瑞祥一年定开灵活配置混合

005810

契约型开放式

2018年5月10日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瑞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瑞祥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年5月10日

2024年5月10日

2024年5月10日

2024年5月10日

南方瑞祥一年定开灵活配置混合A

005810

南方瑞祥一年定开灵活配置混合C

005811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7日,

其中:2024年5月10日(含该日)至2024年5月30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

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2024年5月10日(含该日)至2024年6月7日(含该日)

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本基金自2024年6月8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3、由于2024年5月15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当日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7日, 其中:

2024年5月10日(含该日)至2024年5月30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2024年5月10日(含该日)至2024年6月7日(含该日)期间的

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基金自2024年6月8日起

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由于2024年5月15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当日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

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业

务不受影响。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M<100万

100万≤M<500万

500万≤M<1000万

M≥1000万

申购费率

1.5%

0.9%

0.3%

每笔1,000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

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若申请赎回的份额持续持有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封闭期(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则不收

取赎回费。

若基金份额在申购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前申请赎回,则按以下规则收取赎回费。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N<7日

7日≤N<30日

30日≤N<6个月

N≥6个月

赎回费率

1.5%

0.75%

0.5%

0

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

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

(含)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N<7日

7日≤N<30日

N≥30日

赎回费率

1.5%

0.5%

0

对于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

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

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

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换费用规则计算举例

下面以投资人进行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说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收取费用参

照上述计算规则, 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费

率执行(其中1年为365天)。

甲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A类份额

费率类型

申购费

赎回费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N<7天

7天≤N<30天

30天≤N<365天

N≥1年

收费方式/费率

0.80%

0.60%

每笔1000元

1.50%

0.75%

0.50%

0%

C类份额

申购费

赎回费

N<7天

7天≤N<30天

N≥30天

-

1.50%

0.50%

0%

乙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A类份额

费率类型

申购费

赎回费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M<100万

100万≤M<500万

500万≤M<1000万

M≥1000万

N<7天

7天≤N<365天

1年≤N<2年

N≥2年

收费方式/费率

1.80%

1.20%

0.60%

每笔1000元

1.50%

0.50%

0.30%

0%

甲基金A类份额与乙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说明如下:

甲基金A

乙基金A

乙基金A

甲基金A

转换金额(M)

M<100万

100万≤M<500万

500万≤M<1000万

M≥1000万

--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1.00%

0.60%

0.58%*

0

0

赎回费率

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1.50%;

7天≤N<30天:0.75%;

30天≤N<365天:0.50%

N≥1年:0%;

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1.50%;

7天≤N<365天:0.50%;

1年≤N<2年:0.30%;

N≥2年:0%;

*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本着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0.6%-

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甲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说明

甲基金C

甲基金A

甲基金A

甲基金C

转换金额(M)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0.80%

0.60%

每笔1000元

0

赎回费率

0

0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

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

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转换业务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

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

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

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

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

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

构。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7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瑞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南方瑞祥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

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

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

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