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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5-10 06:04:52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5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ETF

基金主代码 510720

申购赎回代码 51072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4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5月15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5月15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红利国泰”,扩位简称为“红利

国企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

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申购和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

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

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5月15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4年4月16日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上的《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