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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2024-12-18 11:11:07

关于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19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纯债”)新增B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和《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B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纯债新增B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B类基金份额代码:022984),与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加B类基金份额后,鹏华纯债现有的各类基金份额及基金代码不变。从B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设置如下:

申购金额(M,元)

M<100万

100万≤M<500万

500万≤M

一般申购费率

0.10%

0.05%

每笔1000元

特定申购费率

0.04%

0.02%

每笔1000元

  鹏华纯债B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鹏华纯债B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

  鹏华纯债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纯债的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纯债增加B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纯债增设B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4年12月1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纯债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内容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二、释义

三、基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六、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八、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十五、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十五、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收取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收取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销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新增: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46.D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B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收取费用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D类

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销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3、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六、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十九、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A类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托管协议

章节

九、基金

收 益 分

十一、基

金费用

十一、基

金费用

十一、基

金费用

原文条款

内容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后条款

内容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基金份

额之间由于A类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新增: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