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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2025-03-05 07:3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会议情况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远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二次

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持续运作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

案》,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17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2025年1月18日

起至2025年3月2日17:00止。2025年3月4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

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

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27,100,972.54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中,出具有效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456,994.64份,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8.5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456,994.64份,

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占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

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召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

次大会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于2025年3月4日表决通

过《关于持续运作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会议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持续运作,运作

方式不发生改变,并继续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四、备查文件

1、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

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本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

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特性、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

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5日

附件: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