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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5-04-02 21:04:0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已于2025年4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

布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红利机遇” 或“本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

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8日起,至2025年5月6日17:00止(以本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红利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 ,详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简称 “《说明》” , 详见附件

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7日,即2025年4月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aan.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

的业务专用章等(以下统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

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

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

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5年4月8日

起,至2025年5月6日17:00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

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红利机遇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红利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

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

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

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

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

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 如

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

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且授权不同受托人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

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则视为无效授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

可召开。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

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

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升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市场竞争力,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收益分配条款,并对《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做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日

附件二:《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

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计入有效表决票。 签字/盖章部分不

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

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

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5月6日的以通

讯方式召开的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

方式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有效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红利

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4、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

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

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8月27日生效,基金

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

求,提升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红利机遇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红利机遇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议案须经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因此议案

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红利机遇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一)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红利机遇主题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修改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每季度对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估,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每季度末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0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的具体事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关于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的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24年8月27日生效,基金托

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

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

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

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

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华安红利机遇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

备,技术可行。

因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

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

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

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

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

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