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5年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00文准予注册募集,《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5年3月7日生效。
本公司旗下的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11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并于2025年1月23日成立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生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4月9日起,将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联接基金
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当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分别由“嘉实创业板50指数A”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ETF联接A”,“嘉实创业板50指数C”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ETF联接C”,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就本次基金变更事项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针对投资目标ETF进行的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类别的变更,以及本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其他必要修订。《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后的《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5年4月9日起生效,原《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同日失效。本公司届时将同步披露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前述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变更前后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以及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均保持不变。对于本基金变更前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公告仅对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法律文件等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8日
附:《〈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
节
原《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相关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嘉
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基
金法》、《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相关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1、基金/本基金: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由嘉实创业板
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创业板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创业板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创业板5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无
1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与目标
ETF的投资目标类似,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的基金
15、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
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嘉实创业板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嘉实创业板50ETF” )为目标ETF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业务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
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创业板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3、存续期:指《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认购:指在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嘉实创业
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
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嘉实创业板5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
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
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创业板5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创业板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基金名称
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创业板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四、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
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删除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
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
并投资运作,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
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
并投资运作,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十、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
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
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
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
别。 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生效,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无
九、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
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
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可以
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
赎目标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
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
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
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
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实物
申赎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
其他方式申赎,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
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
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原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5、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
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
同成立,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
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
意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以
使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低于本基金总
份额数的5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5年2月5日证监许可【2025】
200号 《关于准予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创业板50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
3月5日进行发售,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3月7日生效。
根据《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
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
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
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 同时相应
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及
时公告生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决定将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嘉实创
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5年4月9日起, 嘉实创业板50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嘉实创业
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
起失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原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
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募集结束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
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删除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原《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 (含本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目标
ETF暂停交易或赎回、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按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
……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7项及第11项拒绝
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第10、11项除外)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8、9、10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
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
10、11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
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10、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6项除外)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6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的相关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的相关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无
九、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
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计
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
有的目标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
位。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
括目标ETF, 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
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
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
股(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
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
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 股票期
权、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
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
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
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力争
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 成份股及
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
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
误差。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
合构建存在差异, 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
(例如成份股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
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 本基金将采
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
可能近似于完全复制组合, 以减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创
业板5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
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
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
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
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
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
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
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
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
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目标范围, 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三、投资策略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
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
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
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
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
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 也可以通过买入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目标
ETF。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
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
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
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除上述 (2)、(7)、(12)、(13)、(16)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
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
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及目标ETF的20%;
……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
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除上述 (1)、(2)、(7)、(12)、(13)、
(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
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嘉实创业板50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无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下,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
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
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
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 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
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禁止行为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禁止行为
……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创业板50指
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指数。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创业板50指
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创业板50ETF的联接基
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创业板50ETF来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与创业板50指数及嘉实创业板50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目标ETF份额、 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目标ETF基金份额、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无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
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
分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嘉
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嘉实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七)临时报告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
2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
(五)临时报告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
20、目标ETF变更;
2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自2025年4月9日 起,嘉实创业板5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嘉实创业板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嘉实创业
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于同
日起失效。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