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9日证监基金字[2004]26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中国
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根据当时有效的法规,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2004年5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4月0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4、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基金法》: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
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
补充;
9、《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16、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7、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1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代理人;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
日期;
21、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22、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23、日/天:指公历日;
2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27、T+n日:指T日起第n个工作日;
28、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场内申购: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场内赎回: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3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3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0、元:指人民币元;
4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
更;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
4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p>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p>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
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云鹏先生,国籍中国,工程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担任权益投资二部基金经理。2022年09月
担任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22年09月担任鹏华中国50混合基金经理,
2023年03月担任鹏华新材料混合发起式基金经理,王云鹏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2年09月担任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基金经理
2023年03月担任鹏华新材料混合发起式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4年05月至2006年03月黄钦来
2006年03月至2006年09月胡建平
2006年09月至2007年08月黄敬东
2007年08月至2011年01月黄鑫
2011年01月至2017年07月陈鹏
2017年07月至2023年02月王宗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风险管理会议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
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股票库”、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
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
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
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
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90万亿元。2024年,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935.8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
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
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
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
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
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
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
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
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
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
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
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
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5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
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期货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
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
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
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
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马婧、郭劲扬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场外的申购、转换、赎回和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主要说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转换与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交通银行的指定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及
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目前,本公司已开通农行金穗卡、建
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招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和交通
银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
上交易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
所,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年6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的转换费率及转换业务规则等最新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各销售机构特殊业务安排,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办理转换业务时应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时间及程
序为准。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转换、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相互转换的,鹏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
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实
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转换与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日到其办理业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
后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
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我
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各销售
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时单
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
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6、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8、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
则,调整前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1.5%)×1.5%=73.89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500,000份基金份额一
年后(未满2年)决定转换为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转
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638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060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30%,
申购补差费率为0.2%,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500,000×1.638=819,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500,000×1.638×0.30%=2,457元
补差费(外扣)=(819,000-2,457)×0.2%/(1+0.2%)=1,629.83元
转换费用=2,457+1,629.83=4,086.83元
转入金额=819,000-4,086.83=814,913.17元
转入份额=814,913.17/1.060=768,786.01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500,000份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年)决定转换为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1.638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768,786.01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赎回费率
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148×10,000×0.3%=34.44元
赎回金额=1.148×10,000-34.44=11,445.56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5.56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
(3)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上述暂停或拒绝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或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或赎回行为;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
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转出或部分延期赎回、转出。
(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
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和转出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和大额赎回
和转出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
或“(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和转出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和转
出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和转出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和转出或取消赎回和
转出。选择取消赎回和转出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和转出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
赎回和转出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和转出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和转出金额,以此类推。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和转出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和转出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转换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
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场外的申购、转换、赎回和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本基金已于2005年9月12日开通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章主要说明本基金在
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三)通过深交所场内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单位
根据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经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审定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深交所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
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9月12日起开始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转换
业务在场内暂未开通。若有所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五)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
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六)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
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向业务办理单位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3日从托管行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
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
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八)深交所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鹏华中国50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个月,对应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手续费=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深交所场内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遵循深交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有关基金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及相关的转托管业务,
按照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基金合
同、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
所有关规定。
十二、本章未尽事宜,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9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华中国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开通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相
关内容。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以及经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财产分割
或转移引起的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办理以上业务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或相关最新规定为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投资为本,通过集中投资于基本面和流动性良好同时收益价值或成长价值相对
被低估的股票,长期持有结合适度波段操作,以求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
成长成果和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淡化指数,重视价值,集中持有。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以股票(含存托凭证)、中央银行票据、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为主要投资方向。
(四)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5%,国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0%~70%,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比例变动范
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0~50%,金融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0~50%,企业
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可转债投资比例变动范围是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有投资需要可通过回购参与有价值的
新股配售和增发。
1、债券投资方法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策略,谋取超额收益。如投资有需要则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回购参与有
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2、股票投资方法
本基金股票投资中,精选个股,长期持有结合适度波段操作,注重长期收益。将类指
数的选股方式与积极的权重配置相结合,从而在保持了收益空间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降低
了投资风险。股票价值分析兼顾收益性和成长性。
具体流程是:首先选择全市场基本面流动性较好、流通市值较大的100只股票;由行
业研究小组运用鹏华财务评级系统对其财务指标和资产质量的真实性进行评估,进一步筛
选到80只;基金经理再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动态分析其价值低估程度,选择收益价
值或成长价值相对被低估的50只左右的股票长期投资;为避免行业配置过于集中,由金融
工程研究员对拟投资组合进行行业比例测算,如果个别行业的投资比例过高,则进行适当
之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范围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中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成长型基金,高于价值型基金、指
数型基金、纯债券基金和国债。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风险控制
本基金使用“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进行债券投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
评估内容包括:价格-收益率分析、债券组合收益率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
本基金使用“鹏华风险绩效评估系统”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测,评估内容包括:
投资组合的VaR分析、流动性分析与评价、业绩的归因分析等。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180指数涨跌幅×65%+深证100指数涨跌幅×3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本基金主要以基本面和流动性良好同时收益价值或成长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为投资
对象,且股票投资数目有限,适合用成分指数作为比较基准。而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
指数分别是上交所和深交所最重要的成分指数,分别代表了这两个交易所中总市值、成交
量最大的一部分A股,成长性强,估值水平低,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充分考虑本基金各资产投资比例要求从而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八)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如需及时做出重大决策或经基金管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金融工程研究员及行业研究员:对于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投资策略、金融工
程、可投资股票备选库的建立与完善、投资风险控制与基金绩效评估等与投资决策有关的
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基金管理部:构造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所设定的投资限制和比
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向交易员分配交
易指令,交易员执行投资指令。
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九)基金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7、8条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并达到标准。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01月20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10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84,770,968.99 85.85
其中:股票 784,770,968.99 85.8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9,146,362.15 14.13
8 其他资产 201,137.07 0.02
9 合计 914,118,468.2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0,941,984.75 37.60
C 制造业 327,914,384.37 36.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770,195.94 12.7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3,255.37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148.56 0.00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4,770,968.99 86.5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487 蓝晓科技 1,704,730 81,605,425.10 9.00
2 600256 广汇能源 12,025,500 80,931,615.00 8.93
3 601872 招商轮船 12,542,554 80,397,771.14 8.87
4 000975 山金国际 5,001,346 76,870,688.02 8.48
5 601101 昊华能源 8,837,501 72,732,633.23 8.02
6 600529 山东药玻 2,505,900 64,577,043.00 7.12
7 688625 呈和科技 1,319,398 50,374,615.64 5.56
8 600988 赤峰黄金 2,902,300 45,304,903.00 5.00
9 605183 确成股份 2,378,890 40,084,296.50 4.42
10 600188 兖矿能源 2,645,550 37,487,443.50 4.1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429.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6,707.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1,137.0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4年05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4年12月31日 -4.80% 0.68% -13.42% 1.09% 8.62% -0.41%
2005年0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5.15% 0.89% -7.45% 1.28% 12.60% -0.39%
2006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57.92% 1.30% 115.20% 1.34% 42.72% -0.04%
2007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27.81% 1.98% 149.71% 2.19% -21.90% -0.21%
2008年0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48.86% 2.08% -63.21% 2.89% 14.35% -0.81%
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3.87% 1.57% 92.86% 1.97% -18.99% -0.40%
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3.58% 1.26% -11.40% 1.51% 14.98% -0.25%
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3.88% 1.09% -24.24% 1.25% 0.36% -0.16%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3.41% 0.97% 8.14% 1.24% 5.27% -0.27%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0.02% 1.03% -6.84% 1.34% 16.86% -0.31%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0.56% 0.88% 48.48% 1.15% -47.92% -0.27%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4.87% 3.01% 6.79% 2.34% 38.08% 0.67%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3.50% 2.30% -10.63% 1.35% -12.87% 0.95%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2.85% 1.08% 21.36% 0.61% -8.51% 0.47%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0.70% 1.85% -24.14% 1.28% -6.56% 0.57%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75.45% 1.59% 36.57% 1.20% 38.88% 0.39%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5.04% 1.75% 28.17% 1.36% 56.87% 0.39%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66% 1.78% -3.20% 1.12% -6.46% 0.66%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89% 1.44% -19.71% 1.21% 2.82% 0.23%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48% 0.87% -11.16% 0.81% -8.32% 0.06%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85% 1.48% 15.13% 1.27% -21.98% 0.2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12月31日 719.86% 1.59% 274.91% 1.52% 444.95% 0.0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
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形式开立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各基金财产的账户也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
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
月16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第三方的
原因,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失的,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按有关规定制定;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行分配,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转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td>特定申购费率
M<10万元 0.60%
10万元≤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0.02%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td>申购费率
M<10万元 1.50%
1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0.02%
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3%
2年≤Y<3年 0.1%
3年≤Y 0
说明: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60%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40%归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50%
说明: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60%作为注册登记等费用,40%归入基金财产。
场外计算公式: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场内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转换费用
本基金已经开通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它基金的转换业务,相关基金转换费率、计算
公式、使用方法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相关业务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
如本基金仅对新发售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部分投资人费用的
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
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
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
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
审计业务。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4年3月26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4年3月26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募集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4年5月13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申
请;
(19)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暂停、终止;
(23)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24)本基金所投资上市公司出现对本基金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研
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的走势,作为投资的依据;同时,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
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采用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多种方法判断上市公
司的经营风险,选择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偏重股票投资的开放式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特点,股票投资的风险包
括资产配置风险、行业配置风险、证券选择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性风险等。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本基金债券投资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
构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债券投资总风
险的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
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为控制上述风险,本基金管理人使用了“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析系统”进行债券投
资的收益分析和风险监控,使用“BarraAegisPortfolioManagement系统”和“鹏华风险绩效评
估系统”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控。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投资建立在研
究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上市公司和市场走势四个层次进行深入研究,不断
总结投资经验;同时通过在实践中对制度的持续检验和完善,以及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
与国外同行交流,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努力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
票、中央银行票据、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
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
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转出或部分延期赎回、转出。
(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
出申请时,按正常赎回、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和转出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和大额赎回
和转出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转出”
或“(2)部分延期赎回、转出”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和转出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和转
出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和转出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和转出或取消赎回和
转出。选择取消赎回和转出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和转出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
赎回和转出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和转出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和转出金额,以此类推。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和转出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和转出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灾难恢复计划,通过每个工作日对业务
数据的异地备份,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
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按《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进行终止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其清算分配所得财产转入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本基金财产;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选择和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理;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监督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及其他权利;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
回申请;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
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3)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赔
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计价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
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
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
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形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
基金财产账户,负责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名下的资
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和终止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赔
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或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合同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6)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会议通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3)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
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
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
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
终止清算。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是否及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全部所收到的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基金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
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认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收到的全
部基金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要负责管理证券账户及对
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
和清算。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开设其他
投资品种的资金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国债及资
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
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①小项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⑤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④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④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⑤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④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④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7)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
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⑤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⑤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进行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先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实质性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协议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2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3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29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小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1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0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1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1月06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蓝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2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人民币直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2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2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1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1月15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1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2月08日
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3月28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4年04月08日至2025年04月07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国50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上述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