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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5-05-10 07:01:17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

基金主代码 00569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4月1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5年5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5月13日

定期定额申购起始日 2025年5月13日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A 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C

各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05698(人民币)、019447(美元现汇)、019448(美元现钞) 024239

各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 - 是

注:①本基金自2025年5月13日起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自同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各币种具体业务开放情况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类型及状态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5%

30天以上(含30天) 0

C类份额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公告或通知执行。

5.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3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64709882

传真:010-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64185185

传真:010-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6.2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自2025年5月13日起新增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申请按照该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份额。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已就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事宜修订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修订内容将自2025年5月13日起生效。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相关公告及更新后的法律文件。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