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使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更科学合理地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5月13日起,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修订基金合同、《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应的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本基金原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现拟变更为“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内容如下:
对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资”之“(十)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修订,原表述为: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修订为: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5年5月13日起生效。
2、本公司将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按规定相应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
附件: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何如
(二)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何如
(一)基金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二)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十八、基
金的投
资
(十)业绩比较基准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
(十)业绩比较基准
1、普天债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
指数收益率” 。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何如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