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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5-22 07:01:00

为满足投资者个人养老金投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于2025年5月23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仅供个人养老金资金投资的Y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并对本基金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Y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7638;Y类基金份额代码:023712)。新增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Y类基金份额开通申购、赎回业务时间将另行公告。

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Y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1、Y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1)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Y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Y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Y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未来,本基金可视情况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或豁免申购费用,届时将另行公告。

(2)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期满三年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条件以及继承事项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提前赎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4)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1)本基金的管理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0%。

2)本基金的托管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

未来,基金管理人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费率实施标准参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二、增加存托凭证的主要修订条款

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并相应在基金合同的“前言”、“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等章节增加存托凭证相关内容,并对“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到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内容。

三、增加侧袋机制的主要修订条款

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对“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到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四、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进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五、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Y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此外,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文件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完善。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Y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来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此次增加Y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qhkyfund.com)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666-99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均衡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60%,下限不低于3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敬请投资者根据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

附件:《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九、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设置了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Y类基金份额。关于Y类基金份额在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方面的特别安排,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作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十一、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非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一类基金份额

56、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非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未来,本基金可视情况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或豁免申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60%,下限不低于3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60%,下限不低于3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三)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7)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4)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60%,下限不低于3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7)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4)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60%,下限不低于3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以上或者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T+3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T+3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Y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00%;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20%;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0%。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人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费率实施标准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