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交易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富国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ETF(场内简称:数字经济ETF富国)
159385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2025年5月21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年5月30日
2025年5月30日
2.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
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
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
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兴证
券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则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
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组合证
券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或大宗卖出。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
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
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
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2025年4月18日披露于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国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富国中证诚通国企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5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