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聚恒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夏聚恒优选三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华夏聚恒优选三个月持有混合
(FOF),基金主代码:016221,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目前为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50%”。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为更好
地契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产品特征,更科学、合理地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5月30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调整为“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2.5%+经汇率调整后的标准普尔500
指数收益率×12.5%+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大连
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5%+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
合约收益率×3.5%+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65%”,并相应修订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自2025年5月30日起,
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2.5%+经汇率调整后的标准普尔500指数收益率×12.5%+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5%+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3.5%+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65%。
二、基金合同修订
章节 段落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旨在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上述三个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12.5%+经汇率调整后的标准普尔500指数收益率×12.5%+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价格指数收益率×3.5%+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3.5%+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65%。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内地市场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较好的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标准普尔500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包含500家代表美国经济的龙头公司,是衡量美国大盘股市场的代表性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编制,选取铜、铝、锌、铅、锡、镍六个期货品种作为成份商品,以较好的反映有色金属期货的整体优势。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价格指数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编制,反映豆粕期货主力合约价格连续变化的特征。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价格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按基金合同规定只投资债券的基金作为样本,且排除分级基金、可转债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ETF,采用净值规模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将自2025年5月30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
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