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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稳悦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05-29 15:00:35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澳稳悦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更科

学合理地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澳稳悦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5月29

日起调整信澳稳悦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本基金原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10%”,现变更为“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0%”。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次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信澳稳悦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

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澳稳悦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附件:《信澳稳悦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原基金合同内容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一年期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税后)* 1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

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

趋势;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以“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90%+银行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

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

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1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成

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

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限在1-3年(含1年)

的债券,能充分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

的宽基指数;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以“中债综合财富(1-

3年)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

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

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