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6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赎回起始日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现金(基金扩位简称:全指自由现金流ETF)
563760
交易型开放式
2025年5月21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中证全指
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2025年6月6日
2.日常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交
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清算交
收和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公示,敬请投资者留
意。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5年6月6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
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
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