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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5-06-18 07:01:12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6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157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6月2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年6月23日

注:(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2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但在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三年内不得赎回。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起,本基金将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变更基金名称,同时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于2046年1月1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若其申购确认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三年的,相应基金份额可以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2046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规则、相关费率等也将做相应的调整,有关基金转型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000 1.00%

1,000,000≤M<2,000,000 0.60%

2,000,000≤M<5,000,000 0.40%

M≥5,000,000 1,000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每期扣款起始金额为10元,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定期定额申购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元。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5号3404-A单元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电话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本公司网站:www.cgf.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3、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风险提示: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产品“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请您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确认了解产品特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8日